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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领导集体始终关心人民检察事业

时间:2012-03-03 11:12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郑博超 中国法律网
   人民检察事业,是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建立起来的,并始终作为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步步走向成熟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初,虽然成立了最高人民检察署,但全国的司法工作存在着良莠不齐、情况不明、秩序不稳的情况。定位不清、无章可循成为当时影响检察工作开展的最大阻力。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及法制委员会联合召开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7月26日至8月11日,会议在北京召开。朱德、刘少奇、周恩来、董必武和彭真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会议要求彻底打碎过去国民党政府反人民的官僚机构,建立便利人民、联系人民、便于吸收广大群众参加的人民司法的组织和制度。这次会议还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李六如做的《人民检察任务及工作报告大纲》。其后,新中国的检察工作开始走向繁荣发展局面。 

    从那时到现在,党的几代中央领导集体都十分重视、关心、支持人民检察工作。1954年9月21日,毛泽东同志亲自提议将“人民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几天后闭幕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十年浩劫后,在邓小平同志的直接关心下,人民检察院得以顺利恢复重建,并在1982年通过的宪法中,进一步确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定位。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汉斌回忆:在修改宪法后期,有位领导同志提出,为了精简机构,可以不再设立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而采取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由司法部行使检察机关的职能,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司法部合并。小平同志在权衡之后明确表示:检察院仍维持现状,不与司法部合并。 

    200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首次大检察官证书颁发仪式。颁证仪式前,党和国家领导人江泽民、李鹏、朱基、李瑞环等亲切接见首批大检察官。江泽民在讲话中要求大力加强法官和检察官队伍建设,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谙熟法律,知识广博,刚正不阿,执法如山。 

    2007年12月24日至25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接见了会议代表、大法官、大检察官并与大家座谈。胡锦涛在讲话中指出,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 

    讲话鼓舞人心,指示廓清方向。回首过去,从人民检察事业发展的每一步,都能感受到中央领导的关怀和指示——参加重大活动、出席重大会议、听取专题汇报、下发文件、作出批示等等,次数之多,不胜枚举。 

    这样一份文件特别值得铭记。2006年5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党中央专门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作出决定,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国家法治建设和司法工作的高度重视。这份文件,对进一步统一全党全社会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认识,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党中央的关心和支持是人民检察制度和人民检察事业蓬勃发展的政治保证。 

    (史实参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和2011年出版的《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丛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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