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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武汉首家“专业贿赂公司”商业贿赂模式(2)

时间:2011-06-22 22:19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原来医疗公司的商业贿赂都是采取设立办事处的形式,如果被查处了承担责任的将是总公司,而这个案例中处罚金完全由作为独立法人的国杏公司支付。"万斌说。

    那国杏公司是否构成行贿罪?

    万斌说,按照我国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此案中国杏公司的旅游费用合计6.2万,行贿数额尚未达到20万以上的追诉标准,所以他们并未向有关机关移交此案。

     追究医生责任面临困境

    "对于参加旅游的36名医生,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还难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只能交由单位给予纪律处分。"万斌告诉记者。

    万斌说,虽然武汉公司邀请的医生所属医院均由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但医生的职务行为是否可以定义为"从事公务"尚存争议。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受贿达到5000元以上,或虽不满5000元但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及强行索取财物的,才要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也需要达到5000元以上才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追诉。

    "该案中36名医生的旅游费用共计6.2万,平均每人不足2000元,即使按司法解释中'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计算,36人中消费最高的1960元,最低的1000元,也不符合其他应予立案的情节。"万斌说,"难以追溯医生犯罪,仅能予以纪律处分。"

    不过,对于纪律处分,万斌也并不乐观。

    万斌告诉记者,他们曾办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当事者中涉及某一大型医院的副院长,这位副院长承认自己接受了别人的吃请和旅游,但执法人员要求他写一份情况说明时,被其严词拒绝了,工商也没有办法。

    "我们向医院单位移送这样案子的积极性不高,是因为一般被请去参加旅游的都是医院骨干,也就是有权决定或建议采购何种医疗器械的人,医院一般情况下也不会真的对这些人采取什么违纪处分。"万斌说。

    廉政专家关键在于增加透明度

    "目前我国反对贿赂行为是'两条线',即针对官员受贿的和针对商业贿赂的措施不同,这很容易出现监管漏洞,比如对官员向公司行贿等形式的贿赂行为就无法查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教授说,"目前,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已将反腐形式'合二为一'了,制定了统一的规则,唯一的不同在于官员行受贿将受到更严厉惩罚。"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从媒体上了解到该事件的发生,目前已经就此事展开了初查。

    "在执法和司法衔接上,存在着诸多'以罚代刑'的现象,往往不能一竿子插到底,信息互通也存在问题。"乔新生说,当然,按照工商部门的说法,本案中医生确实尚未达到受贿的起刑点。

    应该如何加强对此类事件的监管?

    "其实,收受红包的现象不只存在于医疗行业,关键在于我国商业活动的透明度不高。"乔新生指出。他建议,要杜绝此类现象关键在于增加透明度,包括政府、司法和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透明度。(胡新桥 刘志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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