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 (通讯员 吕庆冬 付元)2009年至2010年开封市金明区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7人,其中科员级3人,副科级1人,正科级3人。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应引起高度重视。近日,金明区检察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专门分析,反映出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占渎职犯罪总数比例高,并且上升明显。2009年至2010年,金明区检察院共立案侦查渎职案件15人,其中行政执法人员7人,占46.7%。同样在2007年至2008年两年间,金明区检察院办理的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人数只占渎职犯罪总数的28.6%,相比上升了近20个百分点。 二是相比其他人员的渎职犯罪,涉嫌渎职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年龄偏大,学历偏低,并且多为部门负责人。经统计,涉案的7名行政执法人员平均年龄50岁,最大的已59岁;学历方面,专科以下学历有6人,占85.7%;而同期办理的其他8名渎职案件嫌疑人平均年龄仅35岁,专科学历4人,只占50%。 三是涉案人员中担任行政单位部门负责人所占比例大且多为滥用职权犯罪。涉案的7人中有6人都是所在单位的部门正副职,占85.7%。他们虽然职位不高,但掌握审批、执法等关键权力,为了谋私利或给他人关照,容易滥用职权。如我院办理的某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股长房某为他人办理虚假土地使用证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 四是由于行政执法涉及面广,执法权力大,该类人员犯罪容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金明区检察院办理的7名行政执法人员分别来自林业、水政、国土、人防部门,涉及领域广泛,并且这些单位具有较大执法权力,一旦渎职犯罪,往往给国家造成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如办理的市人防办张某滥用职权减免人防建设易地费,造成国家直接损失34万元。 经分析,造成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发生的渎职犯罪中,大多数是因为执法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视公权为私权,权力观念错位,特权思想严重,讲亲情不讲原则。这和极少数行政执法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职业道德教育流于形式有一定的关系。 二是行政执法部门管理不严,监督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造成有的部门和执法人员权限和责任不明确、不具体;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没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的审查审批制度,就会出现越权执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如开发区某村私自打地热井被市水政监察支队查处,罚款20万元。后经他人说情,原支队长靳某擅自将罚款改为5万并未做封井处理。 三是一线执法人员权力过大,形成监管漏洞。我国行政执法部门现行的业务管理体制中,业务管理权限实际上集中在基层执法人员手中,而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他们是否依法行事完全取决于自身的素质和良知。由于执法权力集中在一线人员个人身上,形成一些监管漏洞甚至黑洞。 在开展预防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为民服务的意识,有效实行素质预防。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最大程度地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执法自觉性和执法水平,是预防此类犯罪的基础。要通过教育,使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能树立爱民意识,正确行使自已手中的权力,不越权不失职,尽心尽力为服务对象服务,做依法行政的楷模。 四是要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制度,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预防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上具有重要职责。当前,全国各地都在探索如何建立健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这对进一步做好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预防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和配合,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从而使预防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工作进一步深入。 责任编辑:邱兴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