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提供 ※主选单 ※谁在线上 46位使用者在线上(32位使用者正在浏览讨论园区) 成员:0 访客:46 详情. 版主说明:本条文随时更新编辑内容,好让读者掌握最新资讯! 公司法─第八章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第一节申请 第387条公司之登记或认许,应由代表公司之负责人备具申请书,连同应备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由代理人申请时,应加具委托书。 前项代表公司之负责人有数人时,得由一人申办之。 第一项代理人,以会计师、律师为限。 公司之登记或认许事项及其变更,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办法,包括申请人、申请书表、申请方式、申请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代表公司之负责人违反依第四项所定办法规定之申请期限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代表公司之负责人不依第四项所定办法规定之申请期限办理登记者,除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期满未改正者,继续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次连续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至改正为止。公司。 第388条主管机关对于公司登记之申请,认为有违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应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后,不予登记。 第389条(删除) 第390条(删除) 第391条公司登记,申请人于登记后,确知其登记事项有错误或遗漏时,得申请更正。 第392条请求证明登记事项,主管机关得核给证明书。 第393条公司登记文件,公司负责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声叙理由请求查阅或抄录。 但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得拒绝抄阅或限制其抄阅范围。 公司左列登记事项,主管机关应予公开,任何人得向主管机关申请查阅或抄录: 一、公司名称。 二、所营事业。 三、公司所在地。 四、执行业务或代表公司之股东。 五、董事、监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经理人姓名。 七、资本总额或实收资本额。 八、公司章程。 前项第一款至第七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机关之资讯网站查阅。 第394条(删除) 第395条(删除) 第396条(删除) 第397条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者,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废止其登记。 主管机关对于前项之废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应定三十日之期间,催告公司负责人声明异议;逾期不为声明或声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废止其登记。 第398条(删除) 第399条(删除) 第400条(删除) 第401条(删除) 第402条(删除) 第402-1条(删除) 第403条(删除) 第404条(删除) 第405条(删除) 第406条(删除) 第407条(删除) 第408条(删除) 第409条(删除) 第410条(删除) 第411条(删除) 第412条(删除) 第413条(删除) 第414条(删除) 第415条(删除) 第416条(删除) 第417条(删除) 第418条(删除) 第419条(删除) 第420条(删除) 第421条(删除) 第422条(删除) 第423条(删除) 第424条(删除) 第425条(删除) 第426条(删除) 第427条(删除) 第428条(删除) 第429条(删除) 第430条(删除) 第431条(删除) 第432条(删除) 第433条(删除) 第434条(删除) 第435条(删除) 第436条(删除) 第437条(删除) 第二节规费 第438条依本法受理公司名称及所营事业预查、登记、查阅、抄录及各种证明书等,应收取审查费、登记费、查阅费、抄录费及证照费;其费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439条(删除) 第440条(删除) 第441条(删除) 第442条(删除) 第443条(删除) 第444条(删除) 第445条(删除) 第446条(删除) 相关主题推荐: ˙公司法─第一章总则 ˙公司法─第二章无限公司 ˙公司法─第三章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四章两合公司 ˙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六章之一关系企业 ˙公司法─第七章外国公司 ˙公司法─第八章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公司法─第九章附则 密码: 忘了密码? 现在就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