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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全文─第八章公司之登记及认许(最新法规,即时更新)

时间:2012-02-15 01:48来源:危阑独倚 作者:越博越深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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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全文─第八章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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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八章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第一节申请

第387条公司之登记或认许,应由代表公司之负责人备具申请书,连同应备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由代理人申请时,应加具委托书。

前项代表公司之负责人有数人时,得由一人申办之。

第一项代理人,以会计师、律师为限。

公司之登记或认许事项及其变更,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办法,包括申请人、申请书表、申请方式、申请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代表公司之负责人违反依第四项所定办法规定之申请期限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代表公司之负责人不依第四项所定办法规定之申请期限办理登记者,除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期满未改正者,继续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次连续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至改正为止。公司

第388条主管机关对于公司登记之申请,认为有违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应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后,不予登记。

第389条(删除)

第390条(删除)

第391条公司登记,申请人于登记后,确知其登记事项有错误或遗漏时,得申请更正。

第392条请求证明登记事项,主管机关得核给证明书。

第393条公司登记文件,公司负责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声叙理由请求查阅或抄录。

但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得拒绝抄阅或限制其抄阅范围。

公司左列登记事项,主管机关应予公开,任何人得向主管机关申请查阅或抄录:

一、公司名称。

二、所营事业。

三、公司所在地。

四、执行业务或代表公司之股东。

五、董事、监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经理人姓名。

七、资本总额或实收资本额。

八、公司章程。

前项第一款至第七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机关之资讯网站查阅。

第394条(删除)

第395条(删除)

第396条(删除)

第397条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者,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废止其登记。

主管机关对于前项之废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应定三十日之期间,催告公司负责人声明异议;逾期不为声明或声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废止其登记。

第398条(删除)

第399条(删除)

第400条(删除)

第401条(删除)

第402条(删除)

第402-1条(删除)

第403条(删除)

第404条(删除)

第405条(删除)

第406条(删除)

第407条(删除)

第408条(删除)

第409条(删除)

第410条(删除)

第411条(删除)

第412条(删除)

第413条(删除)

第414条(删除)

第415条(删除)

第416条(删除)

第417条(删除)

第418条(删除)

第419条(删除)

第420条(删除)

第421条(删除)

第422条(删除)

第423条(删除)

第424条(删除)

第425条(删除)

第426条(删除)

第427条(删除)

第428条(删除)

第429条(删除)

第430条(删除)

第431条(删除)

第432条(删除)

第433条(删除)

第434条(删除)

第435条(删除)

第436条(删除)

第437条(删除)

第二节规费

第438条依本法受理公司名称及所营事业预查、登记、查阅、抄录及各种证明书等,应收取审查费、登记费、查阅费、抄录费及证照费;其费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439条(删除)

第440条(删除)

第441条(删除)

第442条(删除)

第443条(删除)

第444条(删除)

第445条(删除)

第446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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