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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5

时间:2012-02-15 02:04来源:lbw0125 作者:雨田 中国法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12-11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的资历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

(一)无有关民法的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有关民法的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调用财产或者粉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褫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停业清理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停业负有小我私家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停业清理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小我私家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小我私家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了债。

公司违背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职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在任职期间呈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该当排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该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不得利用职权收纳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债务追讨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职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调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小我私家名义或者以其他小我私家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当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归属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管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背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职员违背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该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当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五10月1日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参加会议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该当参加会议并接管股东的质询。看看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职员该当从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职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迫、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于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正当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职员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商定在一按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学会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看着公司法规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该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政务院授权的部分批准后,该当通知布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该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数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数;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需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署名,公司盖章。婚育证明格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该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该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居处;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数,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该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数、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九条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该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可以让渡,让渡价格由让渡人与受让人商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让渡。

第一百六10月1日条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让渡;让渡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居处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让渡,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让渡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当为国效力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该当根据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历史上的今天:

上海家化之困:巨人复出频遇绊脚石2010-12-11记者观察官网地址:2010-1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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