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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2-04-04 12:12来源:公主crystal 作者:慧慧Annie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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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律师事务所

作者:都燕果 时间:2012-04-04 查看(5) 评论(0)

成都离婚律师事务所之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以及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的责任问题(1)

关键词:成都离婚律师 成都婚姻家庭律师 成都离婚律师事务所

Abstract:The responsibility to compensate for damages from divorce is in na-ture on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resulting from infringing upon rights. In cases causedby bigamy or cohabiting, the third person other than the husband or wife shouldtake the responsibility to compensate the victim. It is proper to limit compensationfor damages from divorce within the four cases stipulated in the46th clause of themarriage law. The constitution of responsibility to compensate for damages from di-vorce should not bebased on the faultlessness of the victim. If both husband andwife have faults, they should take their responsibilities respectively according serious their faults are.

Key Words: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from divorce, nature, the third per-son, constituting requisites

[摘 要]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婚外第三人亦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把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是婚姻法硕士论文较为适宜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不应以受害人无过错为条件,若双方都有过错,应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关键词] 离婚损害赔偿;性质;第三人;构成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在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确立的。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弘扬夫妻忠实精神,昭示婚姻伦理的内涵,提倡家庭平等理念,从而达到维护和稳定家庭关系乃至安定社会的目的,无疑将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尚属首创,因此,要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贯彻实施,还有一系列相关问题需要探讨、予以明确。笔者不揣浅陋,就离婚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进行思考,以求教于学界师长。
一、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关于离婚赔偿损害的性质,目前理论界存在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争。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举证责任的承担等就不同,因而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处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必须首先予以澄清。
(一)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特征及区别要
弄清离婚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属于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必须首先明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特征以及二者的区别。作为民事责任的两种基本形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这两者以下的区别中:
1?两者保护的民事权利不同。违约责任保护的是合同中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设定的权利,是特定的权利,是债权,该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侵权责任保护的是民事主体在合同关系以外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是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在性质上属于对世权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是由权利人自己的意志和行为决定的,一般不需要借助他人的积极行为。
2?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我国侵权法对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多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违约责任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3?两者的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我国民法有关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举证;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在合同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已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其是否有过错。
4?两者的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
5?两者的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事前约定。而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此种赔偿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6?两者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伤害的赔偿。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7?对第三人的关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
(二)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上述特征和区别以及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笔者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本质上是侵权责任。理由是:
1?婚姻法规定,离婚损害的侵权人所侵犯的是无过错方的配偶权,而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配偶权在本质上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对人身权、配偶权的侵害,应承担的当然是侵权责任。而违约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违反合同义务,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债权(合同之债)的合法存在。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在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
2?如前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条件,有违约行为即应承担责任,但侵权责任的承担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而离婚损害赔偿,顾名思义,无损害当然不能要求对方赔偿。因此,从责任构成要件来说,离婚损害赔偿也属于侵权责任。
3?离婚损害赔偿符合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从婚姻法的精神实质看,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方式等问题,是不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即使有约定,其约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特征不符合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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