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葵花丫头于2011-10-220:49编辑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9x/P:u7Z:l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6^(v#F:|1|$@%b8F;b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农村小投资创业项目。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A(g/g7Z*n#H +I(g0U!H;q0n$m-X3B1p;_%x/_)y 解读:该条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与前面第2条与第3条相比,受法律保护的人有了细微的变化:这条主要是保护债权人,而前两条主要是保护合同相对人。这点稍加注意即可。 本条第一款规定,学习公司。在公司未成立的前提下,为设立公司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理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由此以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为被告,则法院理应受理支持。这里,应注意发起人在外观上是为设立公司而行为,不是以自己之名义而行为。 本条第二款规定部分发起人担责后的内部责任分担的顺序关系:约定优先,比例其次,等额最后,如有前者,则勿用后者。 本条第三款规定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担责,则法院受理后,根据其过错的情况而确定过错方应担责任范围的大小。这里应注意,该过错部分人担责的前提是因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如果与公司在成立上无关之事由,即使有过错,也不能要求其以此承担之。$t7x/}-\+y;f'I 该过错部分人担责的前提是因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如果与公司在成立上无关之事由,即使有过错,也不能要求其以此承担之。
qtkzc发表于2011-12-2108:57 过错责任的认定应该如何? (p#z,V1z$N.Z 因某发起人的过错缘由而造成公司不能成立。即:一是某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有过错,二是该过错是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原因。 该过错部分人担责的前提是因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如果与公司在成立上无关之事由,即使有过错,也不能要求其以此承担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