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2-03-3113:53来源: 中外民商裁判网sf1004作者: 姜旭阳点击: 113次 如果股东借公司担保损害资本维持原则,甚至抽逃出资,则可以援引公司法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或者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等法律规定,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据此否定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在章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允许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听听独生子女的婆婆妈妈。至于是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属于民法中撤销权的范畴,不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如果股东借公司担保损害资本维持原则,甚至抽逃出资,则可以援引公司法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或者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等法律规定,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据此否定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法律效力。 [案情] 卜邦干原系常州柯尼马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尼马公司)独资股东,同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4月15日,卜邦干与柯尼马公司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书,由卜邦于将拥有的柯尼马公司100%的股权以人民币50万元转让给谢贤初。合同签订后,谢贤初支付了首期的15万元股权转让金,卜邦干于合同签订后配合谢贤初到溧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柯尼马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之后,谢贤初先后分两次以现金、实物抵款的方式支付了20万元股权转让金给卜邦干。2008年9月9日,谢贤初向卜邦干出具欠条一张,承诺欠卜邦干股权转让金15万元,柯尼马公司在"此欠款由常州柯尼马电动车有限公司担保"的意见上加盖了公章,此后谢贤初和柯尼马公司一直未予支付。出具欠条时,柯尼马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谢贤初系股东。2008年12月30日,卜邦干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谢贤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债务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650元。后卜邦干又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学会 商业犯罪 。支出保全费1020元。因谢贤初未履行上述债务,卜邦干遂起诉柯尼马公司,要求柯尼马公司对谢贤初应清偿的债务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刑事起诉书,王勇在其位于法拉盛的家中开始运营18个儿童色。 [审判]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柯尼马公司在谢贤初出具给卜邦干的欠条上明确欠款由其担保的行为属实。关于保证期间,卜邦干已对债务人谢贤初提起诉讼,并业经判决,故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即本案没有超过保证期间。关于保证的效力,虽然柯尼马公司的股东谢贤初没有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书面材料置备于公司,但卜邦干并无过错,也不属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无效的情形,故卜邦干与柯尼马公司间保证合同关系应属合法、有效。柯尼马公司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债务人谢贤初在判决书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卜邦干可以要求保证人柯尼马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依照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判决柯尼马公司对卜邦干的债务人谢贤初对卜邦干应承担的债务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柯尼马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改判。1.柯尼马公司系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上诉人为股东谢贤初担保未经该程序,应属无效 。同时, 如果一人公司可以为唯一股东出具担保,那么就违反了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有抽逃注册资本之嫌,另外会导致公司和股东个人资产的混同,不符合公司立法原则 。2.欠款人谢贤初在出具欠条时,已经就还款时限作了约定,后再补写了欠条,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