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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时间:2012-04-09 14:23来源:superdevil 作者:李文新 中国法律网
  一、概念及其构成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取消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罪名,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罪名修正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1、所谓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财物的行为。至于索取财物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既可以当面索取,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转告索取;既可以是公开索取,也可以暗示请托人给予等等。所谓收受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执行其本身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为条件,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在索取财物中,本罪犯罪行为人是主动的,送取财物的人是被动的;在收受财物中,送取财物的人是主动的,而本罪犯罪行为人则是被动的。收受财物,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索取财物或收受财物是本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具有两种方式也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一罪论处。
  2、索取财物或收受财物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也应以本罪论处。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①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②利用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财物的人谋取利益;③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3、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本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本罪。你知道买房一次性付款流程。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收受行为中,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而是单纯送予他人财物,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对比一下 企业法律顾问 。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实际为他人谋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财物,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4、构成本罪,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亦不能构成本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素:①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单位违反规定收受了回扣、手续费,则不能以本罪行为论处。②必须是在经济往来中,倘若不是在经济往来中,而是工作之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联系业务、购买物质,以酬谢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则不能构成本罪;③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属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从事诸如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专门机构的人员,按规收取手续费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④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中的各种名义,是指依规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当然,收受费用是因经济活动而产生,亦可延伸到经济往来活动结束之后。已收受的费用归个人所得,如果交给单位,则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企业或者单位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行为不同于受贿行为。例如公司、企业人员在企业与市场的中介活动中,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本单位同意,从事正当的业务活动及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发展解决各种技术难题,获取合理的报酬是劳动所得,是一种合理的劳务报酬,而不是受贿行为。区别本罪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关键在于看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否为劳动收入,如果行为人不是用劳动换取的报酬,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以各种名义上的“劳动报酬”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则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本罪与请客送礼、接受馈赠行为的界限
  在人们现实的交往活动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亲友间出于联络感情、表达情谊,进行请客送礼,接受馈赠的行为,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且礼物的数额价值一般不大,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利目的,这与以权谋私的受贿行为有着根本性质的区别。区分本罪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①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②往来财物的价值;③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④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3、本罪中收受回扣、手续费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合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则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本罪与受贿罪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具有故意犯罪及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特征,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而受贿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行为的,也依照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①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②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③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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