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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问答)民法论述题之效力分离原则(2012年1月28日)

时间:2012-01-29 02:00来源:易俊儒 作者:Tony 中国法律网
甲(转让人)、乙(受让人)在05年3月1日订立了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书面合同,4月1日办理登记手续。请结合法律规定分析上述二个时间的意义。

答题要求:

1.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相比看合同。逻辑严谨,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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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与权利归属效力分离,是我国通用的财产权变动模式。

3月1日订立了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书面合同,是合同的订立,是债权形成的时间,当事人双方形成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H(U#Mg

4月1日办理登记手续。是知识产权变动的时间,是专利权变动的公示。+H7h.O;|d,y

合同效力与权利变动效力相分离,使得所有权划分更为清楚,更易于操作。:O3k3w,T6_/c+p

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专利权的变动是采效力分离原则,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6H8Q6hP[g3R+f

《专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技术合同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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