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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

时间:2012-01-29 07:22来源:傻里傻气 作者:i爱生活 中国法律网
可撤销合同

一、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二、特点

(一)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三)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四)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三、种类(《合同法》第54条)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发生误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合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规定,学会http://www.5law.cn。其构成条件如下: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己重大不利的合同。有如下特点:

1.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其构成要件分为客观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没有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没能实现合同正义。主观要件有以下几种:

一是利用优势。

二是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

三是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该类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危难是受害人自己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并非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

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四、撤销权的行使

1.诉讼的方式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又根据该条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行使期限为一年。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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