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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之债的处理原则

时间:2012-01-29 07:58来源:陈先发 作者:爱宠网weigoo 中国法律网
涉外合同之债的处理原则

一、条约优先。

二、意思自治,考点在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是在三资合同中和在《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中,《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规定除非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否则就适用中国法。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实践中有关合同关于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问题。

四、国际惯例补缺原则。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均未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

五、建议再参考一下委内瑞拉的国家法律。

中国国内法之规定

中国关于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合同法》。

(一)《民法通则》

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五条【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民通意见》

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三)《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四)《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四十三条【合同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四条【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英文合同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仲裁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国际法之规定

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在当事人一致同意其合同受通则管辖时,适用通则。

第9.1.7条(让与人和受让人协议即可转让)

一项权利仅凭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协议即可转让,而无须通知债务人。

(2)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除非此情况下债务实质上具有人身性质。

第9.1.8条(债务人的额外成本)

因权利转让产生的任何额外成本,债务人有权要求让与人或受让人给予补偿。

第9.1.9条(非转让条款)

(1)尽管让与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协议,金钱支付的权利的转让仍然具有效力。但是,让与人可能因此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9.1.10条(通知债务人)

(1)在收到让与人或受让人发出的转让通知以前,债务人可通过向让与人清偿来解除债务。

(2)在收到该通知后,债务人只有通过向受让人清偿才能解除债务。

第9.1.12条(转让的充分证据)

(1)当受让人发出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可以要求受让人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做出转让的充分证据。

(2)在提供充分证据之前,债务人可以停止清偿。

(3)在提供充分证据之前,通知不产生效力。

(4)充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让与人作出的并能够表明转让已做出的任何书面文件。

二、《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

对于与当地企业合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利,并派人员进行管理或参与管理而产生的直接投资争端可以提交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解决。该机构可以通过调停、仲裁的方式做出裁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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