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是某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就是我 为了满足经营需要,甲方组建联合商场,乙方资源参加该联合商场经营,成为该商场成员,经双方协议,签定如下合同. 该公司未到期说终止合同(说什么国税经营不下来,说倒闭) "合同中第9条说,如中途发生突发事件联营应配合公司(包括停业)甲方不给乙方任何赔偿补贴." 请问这条约合不合法?? 应该怎么处理??? 请前辈们告诉小弟 '合同中第9条说,如中途发生突发事件联营应配合公司(包括停业)甲方不给乙方任何赔偿补贴" 该说法本身就存在问题,突发事件不应该作为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国税经营证不是乙方该负义务,而是甲方的义务。 看损失是否巨大,看着合同。如果一般损失,该条约没问题; 首先,合同中说的“突发事件”概念不明确,不能甲方认为是突发事件就是突发事件。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不可抗力事件,而国税经营不下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办理国税应该有哪一方来负责要看合同有没有具体约定,没有约定就是双方的共同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