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委发〔201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民族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民族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国有企业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多年来,国有企业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为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尤其是伴随着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和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国有企业与民族地区的关系日益密切,一些企业的少数民族职工日益增多,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任务日益繁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民族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扎实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合同。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做出更大贡献。 (三)主要任务。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各民族职工的平等权利和风俗习惯,依法保障各民族职工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引导各民族职工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人才集聚优势,通过对口支援等方式,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各类人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合同。切实发挥国有企业现代化建设排头兵、主力军的作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34号),在国有企业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切实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立足当前,听说买卖合同 。着眼长远,把阶段性的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结合起来,着力加强阵地建设,着力搭建参与平台,着力构建长效机制,把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纳入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紧密结合各民族职工的思想实际,广泛运用宣讲报告、展览展示、文体活动、影视作品等职工喜闻乐见、形象生动的教育方式,切实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五)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把创建活动纳入国有企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创新形式、创新载体、创新手段,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模范单位、模范班组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把创建活动与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结合起来,与解决各族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与做好本单位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创建活动的实际效果。定期开展创建活动的督促检查,定期表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国有企业要积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要定期排查影响民族团结的不稳定因素,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各族干部职工多方面心理感受和情绪反应,认真制定和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把与民族关系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对一般的矛盾纠纷,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坚持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无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处理。 三、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