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产新政购第三套住房无法办房产证来源:中国法律网房地产法 作者: 时间:2012/02/09 推荐房地产律师: 因国家实行限购令,购第三套房无法办理产权证,导致房屋买卖纠纷,最后被中介告上法庭。 明知自己已拥有两套房屋,属于国家限购令的限制对象,却还通过中介购买房屋,其拖欠的中介费用不仅不按时支付,还声称因自己被限购无法办理房产证,欠款不但不应支付,之前支付的因国家实行限购令,购第三套房无法办理产权证,导致房屋买卖纠纷,最后被告上法庭。 明知自己已拥有两套房屋,属于国家限购令的限制对象,却还通过中介购买房屋,其拖欠的中介费用不仅不按时支付,还声称因自己被限购无法办理,欠款不但不应支付,之前支付的中介费也应当退回。如此耍赖的购房者最终被中介告上法庭……近日,四方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孙某向原告滕某支付中介费元及违约金594元。 市民滕某是城阳区某中介所的业主,去年5月7日,在他的帮助下,孙某与高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孙某购买高某位于盈园广场的一处房屋,总价款为135万元。合同。对于中介报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中介费按房屋成交价的2%由孙某支付,即元。合同签订后,滕某协助双方顺利办理了房产评估、测绘、贷款及过户等手续,但孙某以暂时缺钱为由仅向滕某支付了3240元。在滕某的强烈要求下,想知道买卖合同 。孙某出具了一张欠条,保证其所欠款项于当年5月18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不付则每日支付5%的违约金。 在此期间,孙某的位于四方区嘉定路的一套房屋拆迁后,安置房建成开始回迁并于5月19日向其发放房产证,由于他另外还有一套房屋,向高某购买的这套房屋已是第三套,超过了我市关于一人最多拥有两套房屋的规定,无法办出新房产证。“既然房子买不成了,还付什么中介费?”此后,任滕某如何催讨孙某拒不付款。无奈之下,滕某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中介费元及违约金1188元。庭审中,被告孙某辩称,该《房地产买卖契约》因违反限购政策应归于无效,自己不仅不应再支付任何费用,此前已支付的3240元,滕某也应当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滕某和孙某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滕某作为居间人,为孙某创造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提供了相应的媒介服务,促成了其与高某的房屋买卖。滕某已完成居间义务,听听合同义务。孙某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孙某的第二套房屋是在签订《房屋, 买卖契约》后才办理的房产证,滕某在促成签约时其名下只有一套房屋,因此,滕某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孙某作为购房者,明知自己已经拥有两套房屋,属于国家限购政策的限制对象,仍然通过滕某向他人购房,从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过错在孙某,其拒不支付中介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由于购房合同在客观上无法履行,滕某协助办理房产评估、测绘、过户等手续的义务也相应免除,其付出的工作和费用也应相应减少。依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中介费以双方约定数额的50%为宜,孙某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仍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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