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6月1来到XX公司上班,当时再签劳动合同法时:公司只拿出了一份劳动合同,签的年限也没有说明,当时我问了哈公司,公司说是无固定期限,随时就可以离职,当时也没有什么注意就稀里糊涂的把合同签了,我手上没有劳动合同.到2011年12月份我就辞职了,离职的时候我也是按照公司的规定正当辞职的,就是先写辞职申请书,在在公司的每个部门去签字,这些部门都同意了的,我就离职了.到2012年3月份我找到了另外的公司,在入职的时候,公司要求我在原来的公司(也就是前文所的那个公司)去拿一份离职证明(也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可我昨天去公司拿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公司并没有在解除劳动上面盖公司的公章,我就去找了公司的老总,可老总总是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盖章,现在都不知道怎么办了,我就是想问哈该公司是不是已经违法了,我到底应该怎么去解决这个事情,最后才能顺利到现在的公司上班?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在依法向前公司要求出具《离职证明》无效时,可以向前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局进行求助或投诉。 4、如果在职期间有购买社保,还有一个办法,不知道现任公司是否接受:到人社局请求打印社保清单,上面有显示何时购买,何时中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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