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晴天霹雳,荷飞公司突然收到南京市溧水县法院强制执行令,资产被查封,进入拍卖程序,! 南京荷飞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飞公司)是注册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和凤镇工业园区的一家民营高科技企业,以生产销售医用卫生材料为主营业务。2010年3月初,荷飞公司突然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的(2010)溧执字第77-78号执行令,该执行令称:"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作出的(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9383号、第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受理。现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能立即履行的,则必须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如实向本院申报现有财产状况,并制定出积极可履行的方案。拒不履行此令,或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的,或拒不按照本院要求到庭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溧水县人民法院2010年3月3日"。 荷飞公司接到这样的执行令,犹如晴天霹雳,如坠五里云雾之中;公司法人代表朱俞西莫名其妙,从未去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做过公证,该处公证员也从没与公司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做过公证谈话笔录,这两份公证书从未见过,从未听说过,从未送达过,也从未缴纳过相关公证的费用,(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9383号、第号公证书怎么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进入强制执行了呢? 二、荷飞公司为弄清事实真相,查询公证档案发现端倪。 荷飞公司为弄清事实真相,现法人代表朱俞西与原法人代表陈卫国一起去南京市钟山公证处,调阅该两份公证书档案,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当时就被两份公证书证明的巨额债务惊呆了。一份2008年7月24日的荷飞公司与张志国之间涉及776万元债务的"借款担保合同",以(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9383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份2008年11月21日荷飞公司与潘平之间涉及金额1110万元的"还款担保协议",以(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经过对公证卷宗的查阅,荷飞公司当场提出该两份公证文书的内容系伪造,要求对两份伪造的公证书进行复印,但是却被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告知,该两份公证书卷宗档案不允许复印,也不允许拍照;荷飞公司要求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两份公证书证明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复查,相关人员说领导不在,是否有复查必要,无法答复. 三、申请复查无门,投诉无门,报案无门,无奈中提起诉讼。 荷飞公司在发现两份公证书是伪造的情况后,立即返回公司,一方面根据公证法第39条的规定,向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提出书面的复查申请,(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另一方面,向执行法院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查申请的结果是,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既不复查,也不答复,复查申请如泥牛如海;溧水县法院对执行异议没有作出书面裁定,仅作口头答复,口头答复的内容是两份公证书在没有撤销之前,都是有效的执行依据,执行不受影响,必须继续进行。时至今日,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荷飞公司的复查申请也没有作出任何答复。南京市溧水县法院对荷飞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了评估,进入拍卖程序,荷飞公司不得不关门歇业,工人下岗回家,现公司已经停产,损失惨重。听听合同效力。 荷飞公司法人代表朱俞西心急如焚,在申请复查无效,执行异议无果的情况下,来到南京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对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的伪造公证文书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荷飞公司原法人代表陈卫国也同时到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进行投诉,但均被告知,公证书有错误,公证法规定必须由公证处自己撤销,行政机关无权撤销公证书,两人均无功而返;陈卫国又专程去北京,向国家司法部公证管理司进行投诉,并给吴爱英部长写信反映情况,也没有任何答复; 荷飞公司在要求钟山公证处复查,向执行法院提异议和向主管部门投诉均无果的情况下,于是以受到巨额诈骗为由,向南京市秦淮区公安分局(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所在辖区为南京市秦淮区)报案,秦淮区公安分局经案大队的民警基于荷飞公司的强烈要求,到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复印了该两份公证文书的档案,但是因属于公安取证,拒绝提供给荷飞公司,经案大队的民警同时表示,这两份公证书档案虽然复印到了,但没有证据表明是伪造的,要确定是否伪造,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故暂时不能立案侦查,向公安报案也是无果而终。 荷飞公司在向南京市钟山公证处要求复查、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及向公安机关报案均无果的情况下,自己既无法自行获得相关公证文书档案,也没有办法证明两份公证书系伪造,出于迫不得已和被逼无奈,于2010年6月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证损害赔偿的诉讼,将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告到法院,申请法院调取两份公证书的档案。基于荷飞公司的申请,法院调取了两份公证书的档案,经过开庭质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一口咬定,公证书及全部公证档案都是真实的,经办人曹启星声称,所有的档案材料都是公证当时制作形成的,公证谈话笔录是他当场制作的,坚决不承认伪造公证书的情况;曹启星称,2008年7月24日荷飞公司与张志国之间776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当事人张志国的签名是真实的,是张志国当面签的字;2008年11月21日荷飞公司与潘平之间债务金额1110万元的"还款担保协议",也是他当场制作的公证谈话笔录,其中"我们均同意强制执行条款"是他在2008年11月21日制作公证书时,根据双方一致意见当场填写的,所有内容包括签名、印章、谈话、申请、送达过程都是真实的,因此,(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9383号公证书和(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号公证文书,没有错误,并且认为是荷飞公司想赖账,无事生非,才提出公证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经过开庭,时任法人代表陈卫国和现任法人代表朱俞西均到庭,对巨额债务的真实性和公证的真实性均提出强烈异议。至2010年12月初,秦淮区人民法院因年终结案的需要,要求荷飞公司暂先撤诉,另案起诉。荷飞公司配合办理了撤诉手续。2010年12月20日,荷飞公司重新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次起诉,荷飞公司不仅将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列为第一被告,还将伪造公证书的公证员曹启星、虚假债权人潘平、张志国列为共同被告,主要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两份公证书所证明的与潘平、张志国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存在,要求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依法复查、撤销两份伪造的公证书,要求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及虚假债权当事人潘平、张志国及该公证书的经办人曹启星连带赔偿荷飞公司已经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108万元。诉讼过程中,由于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坚持原来的意见,拒不承认伪造公证档案的事实,荷飞公司申请法院对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公证文书的档案进行司法鉴定。 四、法院委托鉴定,现代科技揭谜团。 经过秦淮区人民法院数次的开庭审理,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曹启星、张志国、潘平的代理人继续声称没有伪造公证书的事实,坚称所有公证档案材料都是真实的,相比看苏州法定婚假多少天。都是当场当面制作的,认为荷飞公司是为了赖账,才向法院起诉的;为了辨明真伪,法院根据荷飞公司申请,决定对该两份公证书的当事人签名及文字形成时间及打印文件的真伪等进行司法鉴定,遭到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曹启星、张志国、潘平的强烈反对,认为秦淮区法院无权受理本案公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认为没有鉴定的必要,法院最后考虑到不鉴定,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仍然决定委托鉴定。为确保鉴定的公正性权威性,防止人为干扰,秦淮区法院决定不在南京本地鉴定,委托省外权威鉴定机构对本案的两份公证书进行鉴定,法院最终选择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份公证书的真伪进行鉴定。经过鉴定,两份公证书的庐山真面目被揭开。 鉴定结论清晰的表明: 1、第9383号公证文书中《谈话笔录》、《公证申请表》、《公证告知书》上公证当事人"张志国"的签名,不是张志国本人书写,并非张志国本人签名。 2、第号公证文书中《还款担保协议》第一页与第二页不是一次编辑打印形成,第一页(载明1110万元债权页)为换页形成,内容为后添加。 3、第号公证文书中,《谈话笔录》其中十分关键的"我们均同意强制执行条款"几个字,为后添加形成,距离谈话笔录的形成时间至少间隔6个月以上。 两份公证书确是伪造的谜团得以揭开。 除了鉴定结论清楚揭示的肉眼很难发现的形成时间及签名等伪造内容外,两份公证书还有许多明显的伪造特征: 1、第号公证申请事项"借款合同"在没有当事人确认的情况下,被划去,涂改成"还款担保协议"。该公证书的送达回证部分,依然是"借款合同",并没有做修改,首尾自相矛盾。 2、第9383号公证申请表内"授权委托书"被直接划去,直接涂改成"借款合同",未经任何当事人确认,等等。 两份公证书确是伪造的事实终于真相大白。 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上午11:00时,书面通知荷飞公司:"本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本案存在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秦淮公安分局处理。"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嫌的罪名是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和诈骗罪。 五、伪造公证文书的纠正机制缺失,凸显我国公证立法的先天不足。 (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9383号公证书和(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号公证文书,从申请到受理、从审查到谈话,从出证到送达,均违反了我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明文规定。对比一下合同订立 。 此案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我国公证法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在公证纠错机制的设计上,存在先天不足。我国《公证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对于违反《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出台的公证书,无论错误有多严重,甚至是彻头彻尾的伪造的公证书,公证法规定只能由公证处自行撤销,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都无权直接撤销或判令公证处撤销。在这里,公证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违法出台的甚至是伪造的公证书,如果公证处不自行撤销,即使确实存在严重错误,其他没有任何机构有权撤销。尽管有人会说,公证法第37条、39条和第40条不是规定了纠错途径了吗?本案将会告诉你,这些规定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该条是关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在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下的第一救济途径。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发现公证书确实有错,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相关公证机构拒不复查,或者对复查申请不予理睬,不做任何答复,就象本案的情形一样,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怎么办?错误公证的受害人如何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向主管部门反映,本案中荷飞公司向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三级主管部门都反映了,结果又如何呢?不一样是束手无策,没有结果吗!何况在现行体制下,又有哪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愿意自亮家丑,积极认真回应受害人的投诉呢?。 或许有人会说,可以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所在地的地方公证协会投诉,试问当地公证协会的主体成员也是由当地公证员组成,指望地方公证协会纠错,岂不过于天真,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都没有办法解决的事,地方公证协会又能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这里的关键是"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认定权到底由谁行使,法院即使有权认定,撤销权在公证机关,公证机关如果拒不撤销,明知有错而坚持错误不改正,由谁来行使撤销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这里同样没有解决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撤销权问题。既然公证书没有撤销,要求执行法院认定公证书是错误的,公证书是公证处制作的,有没有错误,公证处应当更清楚更专业。 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所享有的诉权,不是请求公证机构撤销错误公证书的权利。如果公证处拒不撤销错误的公证书,事实上,没有哪个机构有权直接撤销或要求其主动撤销。正如本案中溧水县法院对荷飞公司的执行异议的答复是,公证书在没有被撤销之前,都是有效的执行依据,故执行不能停止。 在错误公证书的撤销权行使问题上,公证法的立法缺陷是不言自明的。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原来规定:"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撤销或者拒绝撤销公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条款表明了就公证书的撤销权问题可以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这本来是一条非常成熟非常必要对于解决错误公证书的撤销问题可以说是对症下药非常有效可以药到病除的一条,但是后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公证法》,删去了前述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法机关对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提起撤销公证之诉最终持否定态度。不知道立法机关有没有考虑到现实中发生的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实际遭遇,有没有考虑到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的通畅性及救济代价的经济性?现有的公证法,在公证机关拒绝撤销自己伪造的错误公证书的情况下,到底谁来行使伪造的公证书的撤销权,或者转移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法院行使,并没有作出科学合理有效的规定。 (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9383号公证书和(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号公证文书,从申请到受理、从审查到谈话,从出证到送达,完全违反了《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至今没有撤销,行政主管部门和法院都无能为力,秦淮区法院也只能将案件移送公安处理,并没有对公证书的撤销问题作出判决。 六、公安机关开始调查,但是如何保护错误公证受害人利益,这是一个需要深思的问题。 秦淮区公安分局已经对此案开始进行调查,这个过程对于受害单位荷飞公司来说,又是一种漫长的煎熬。且不说公安机关办理此案可能会遇到意想不到的阻力,因为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的"能力'荷飞公司是望尘莫及的,仅荷飞公司几千万的资产被溧水县法院以公证机关制作的虚假公证书的申请执行查封2年,损失惨重,荷飞公司已经是被折磨得气息奄奄、无法动弹了;工厂已经关门歇业,工人下岗回家。在伪造公证书没有被撤销之前,溧水县法院的执行是不会停止的。荷飞公司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在本案中永远是处于弱势的地位;荷飞公司法人代表朱俞西慨叹,在当下的金融危机中,如何才能够有一个公正、良性的司法、执法环境,及时有效保障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对许多民营企业可能都是一种奢望。荷飞公司的巨额损失最后由谁来赔偿,由谁来买单,何时能有一个说法,只有天晓得。 七、追溯事件原委,虚假公证书是通过偷梁换柱、移花接木方式泡制的 荷飞公司的原法人代表陈卫国,于2008年6月下旬,与南京放高利贷的百发公司签署了《借款合同》,在位于南京新街口建华大厦8楼百发公司的办公室,应百发公司总经理潘剑的要求,签署了申请公正的一套空白材料(潘剑原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工作);一段时间之后,2008年10月初,陈卫国向百发公司潘剑索要《借款合同》公证书时被告知,公证书没有做,百发公司为荷飞公司办理的贷款的事也没有办成,公证就一直未做。此事本应当到此为止。没有想到,当时,留下的空白签名材料,被相关人员利用了。(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9383号、第号公证书,就是根据当时陈卫国签名留下的空白材料,通过主体更换,添加内容,移花接木的方式泡制的;其间,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的公证员曹启星、百发公司的总经理潘剑、董事长张志国、潘剑的姐姐潘平,共同参与泡制了直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9383号、第号公证书,这就是两份伪造的公证书的由来。 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惊爆违法公证书,涉案虚假债权数额巨大!组图 南京惊现史上最大虚假公证案,涉案金额本息超过2100万元! 事情经过:2009年12月28日,溧水法院依照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强制执行公证书,将南京荷飞高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进了拍卖程序。详细经过参见文章《从一起重大伪造公证书案件看我国公证立法的先天缺陷》。 然而,这两份公证书是没有经过当事人到场,许多材料系单方面伪造,却从公证处堂而皇之的,在一方当事人荷飞公司一点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台了。 组图(1) 涉案金额巨大! 组图(2) 未经许可,擅自涂改申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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