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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的分类

时间:2012-03-04 05:14来源:孤狼 作者:思想心灵 中国法律网
1.人的担保。7Yq*O3~#p8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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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担保,又称为信用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以保证为基本形式。此外,还有连带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等特殊形式。保证,是指基于保证人的债权人的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商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现行法上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债务,是在多数债务人场合下,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了债全部债务的现象;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叫附加的债务承担或者重叠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统一责任的现象。新加入的债务人不是从债务人,其债务没有增补性,因而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向他主张债权,从而增加清偿权实现的可能性。

%p+I0Nq3j1s,u2.物的担保。'u!j$W;_)I/o;W1~%|3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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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担保。也就是说,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为了债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了债,使其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形式。物的担保可分为不转移所有的物的担保和转移所有权的物的担保。前者即担保物权,主要有典质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为典型的物的担保;后者如让与担保、所有权留存[8]等,为非典型的物的担保。)Q6m1N0n+A:Y$v3.金钱担保。/S-t)F4Y7D'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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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r)b)A6|4Pw/H

金钱担保是否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类型,在学者中熟悉不一。因为金钱也是物,所以从本质上说,金钱担保也可归入物的担保。[9]但金钱究竟是一般等价物,是特殊的种类物,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与以其他物为标的物的担保有着重要区别。所以,在法律上金钱担保作为一种不同于物的担保的独立的担保方式。[10]所谓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即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特定数额的金钱得丧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轨制。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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