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第19条规定:,d+]+A'm(n2?7R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6{:W(r;]y%?+D3j5P(U!_ 这个规定怎么看都是矛盾的,希望大家一起讨论。.}*b%b9{;\%a3jZ#| (E%i%V4r)k%G,P!V-D0A 首先我认为应先明确两个隐含的前提:4G7g.q/P.Z%m1.原告通过代位权诉讼而要来的钱,从理论上来说,并不是债权人的债权直接实现,而是债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这正是传统的"入库规则"的逻辑前提,我国合同法解释的规定虽然让次债务人直接对债权人清偿,但这份债的属性,无疑是归于债务人的。 0e0]:q8N1p 2.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但是在诉讼费用的收取上,并不是法院先开庭,最后由输的一方再缴纳。而是由原告在立案时先行垫付! )M)g1f-W.j%P(wT)i*x0f)O 明确了以上两点,我们再来看合同法解释的规定:$HG+G,@5[+N/s "在代位权诉讼中,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里优先支付。" 在代位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债权人提起诉讼,其结果要么胜诉,要么败诉。而败诉时当然由自己承担。所以这条的规定隐含前提是"债权人胜诉时"; 那么,在代位权诉讼中,承担诉讼费用的只能要么是债权人,要么是次债务人。其实最新的婚姻法。7K*v;t9t1}5^4X ,QR1E*S'B:v,N-l;q 同时,对于次债务人,我们应当认识到他对于代位权诉讼的发生,是没有过错的。让次债务人承担相关费用,显然是有违公平的。 明确了这一点,让我们来分类讨论:$f9y!m$v9U 【情况1】:债权人胜诉,且能够实现部分或全部债权时 次债务人是因为债务人的原因才被迫成为代位权诉讼的被告,那么此时在给付了债务后,从公平角度来说不该由他承担相关费用。当然,让债权人承担同样不合适。所以,在实现了债权的情况下,从这部分实现的债权中出钱,是最合理的折中办法。切忌:代位权诉讼实现的债权其本质是债务人的!3n0r)d.pu'y$E5o 也就是说,花的是债务人的钱。那么因为从中扣除了诉讼费用,则必然导致这部分空缺在债权人的债权中不能实现,这时可以由债权人继续去找债务人来承担。.D;N5K1o;` 例如:5K2S:g)A.D#gA有B的1w债权,B有c的1w债权 A通过代位权诉讼,找到c要来了1W,但是支付了诉讼费1000 这样A只实现了9000债权。 这样一来,产生的效果就是B还需要换A1000才能彻底消灭债务。 0n%e2~'t%t5B8A4U (虽然从经济上就是债权人承担了,但从权属上来看,是债务人用自己实现的债权承担了诉讼费,同时因为债权支付了诉讼费而产生的差额,他还欠债权人这么多。) ,Z0E-V,{-o*H3X)L,R5x 【情况2】:债权人胜诉,但债权没有实现。(次债务人没钱等情况)0k'k2xV,l%|*~5i-p'p._ 这时就要考虑到我们最开始提出的前提了:诉讼费原告已垫付 尽管在情况1中我们都认为,债权人和次债务人都是无辜的,其利益不该受到损害。:~)@)Y:I'R9h#R*_8p4~(x 但是在此种情况下,正应验了那句法谚:"法律只能做最不坏的规定" 这时,购房须知。大家都没钱,只能让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以此来填补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垫付的诉讼费用。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积极性。(就算要不到钱,至少也不用掏钱.)/[0I'S7h;l%x'o 回头再看法条:$h*r5O.a(@7w "在代位权诉讼中,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里优先支付。")s'b%k:Z7r 什么叫做"优先支付"? 理解一: 1是次债务人承担;2是债权人从实现债权中承担$B.o-X;?1\;s 也就是说,有实现的债权时,就用实现的债权承担,此谓"优先",也正符合了我上述的理解。 理解二: 由债权人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后由次债务人补偿债权人这部分费用,这也可以说是"优先"。8C4D7N,^1B4q AFW#j5m(``'M-J 个人认为应当是第一种理解更为妥当,也更符合法律的精神。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法官只看到"次债务人承担",因而据此让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这是不公平的,也是有违法条精神的。)Y9dXq5D$I(e,f1s +]8o+b4W+[ 结论:;D0S7|,~(X#r0B-d6y,x6_ 法条应改为:"债权人胜诉后,有实现的债务人的债权,则诉讼费用从实现的债权中扣除;没有实现的债权时,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1x+R.D)E!V6S0u%f3O :|0[(A!f3El2w-w +]4qI:h(g/m(u)p)`1O 个人愚见欢迎指正
次债务人未发行到期债务,也不可谓无过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