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担保合同把保证期间定义为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还有就是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这样说,是不是在做担保合同的时候加多条:主合同不影响本担保合同的法律有效性,这样的话担保合同是不是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还是有效的? 你的理解是不对的。在担保合同的效力上讲,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就无效了。担保合同是基于主合同而存在的,不能独立存在,主合同消灭,从合同当然消灭。 所谓合同另有约定是指可以对保证期限和保证类型等进行约定。 像你讲的如果债务已经履行,那么主债务合同终止,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当然终止,没有存在的必要。 《担保法》有点复杂,《担保法解释》把担保法很多意思变了,听听6级伤残鉴定标准。 合同终止 。后来《物权法》又把《担保法解释》变了很多。担保问题要结合这三部法来看。不太容易理解。要慢慢理清关系。 首先,你有两个问题,一是时效问题,一是权效问题。解答第一:两年并不是唯一,可以自定义。但为什么一般是两年,很简单:风险小。第二,主合同失效,附属合同必然失效。担保合同是附属性的,所以,没有了主合同的约束,试用期辞职赔偿。担保合同无效。所以,不管你在主合同里加不加条件,只要主合同失效,担保合同自然失效 还是主要看主合同!这方面其实还是去专业的部门咨询下比较的靠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