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后我认为只有三种状态:有效,效力待定,无效。那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成立后至撤销权消灭前的效力状态是什么?下面例题里面为什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需要被欺诈人明示后才确定地有效? 合同法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奶粉一批,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国产奶粉谎称为进口奶粉。甲公司事后得知实情,适逢国产奶粉畅销。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想知道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希望将这批货物以更高价格售与他人。此时,当事人的下列行为,对合同效力将产生什么影响? 乙公司以合同订立存在欺诈情事为由主张撤销,则合同失去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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