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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买卖合同的风险防范

时间:2012-04-10 19:46来源:mini 作者:惟有中华时事博客 中国法律网
买卖合同的风险防范

[案例简介]

[案例一]冰箱送货途中损坏责任谁负甲在乙公司购买一台电冰箱,付款后,乙公司业务人员说可以免费代客人送货。当天下午乙公司将货交由与其有运输合同关系的丙送货。送货途中,遇到突发交通事故,电冰箱被毁。甲要求乙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乙公司则要求丙运输企业赔偿损失。经协商,乙公司另付一台同型号冰箱给甲,丙赔偿乙公司损失1000元。

[案例二]产品质量不合格如何处理某公司从粉丝厂以每斤1元购入粉丝2万斤,总货款为2万元。合同规定:按样品质量交货,验收合格后付款。公司收货后发现粉丝粗细不均,含水量过高,与样品不符,便拍电报拒收,要求退货。粉丝厂派人前来协商解决时,发现部分粉条霉变,认为是公司保管不善造成的,事实上合同。不同意退货。为此,双方争执不下,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粉丝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仲裁庭主持调解,粉丝厂同意接受退货,公司补偿运输费用损失2000元。

[风险分析]买卖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合同,也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要签订的合同。买卖合同的风险来源主要在以下四点:

1、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风险。标的物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交易的对象,包括各种有形物,如机器、设备、房产等等。可以买卖的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物,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对于限制转让的物,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才能作为买卖的标的物。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般原则是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对所有权转移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比如,双方约定在买受人未支付全部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则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是买受人付清了全部款项。案例一中当事人未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因此适用合同法第133条规定的一般原则,即从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由于乙公司是代客免费送货上门,因此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应认定为甲的居住地。所以案例一中的甲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冰箱的义务。

2、标的物交付的风险。标的物交付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交付的时间、地点、数量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清楚而产生认识上的不同。标的物交付直接关系到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交付包括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交付。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交付的基本义务。出卖人可以在约定交付的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未在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的,造成买受人多付费用的,由出卖人承担。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原则是: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在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即为交付地点;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是指出卖人既不能多交,也不能少交。多交的,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多交的部分;少交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补足。

3、标的物验收的风险。对于合同。标的物验收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验收标准、验收时间和地点等方面。验收与交付通常是同时进行的。交付是出卖人的义务,验收则是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时,应当验收。验收的标准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出卖人提供质量说明书的,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质量标准没有约定,事后又未达成一致的意见的,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验收的时间,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想知道职工婚育证明格式。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的规定。

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主要是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前后的风险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原则上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比如案例二买方在接受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妥善保管货物;由于买受人保管不善,应当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或者买受人拒绝领取标的物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出卖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原则上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即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双方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由出卖人承担的,则仍由出卖人承担。

[防范措施]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最普遍最常见的合同。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除了要使用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外,对需要协商的条款,特别是条款的约定,要求具体、详细、规范和具有操作性。

1、合同中应当明确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这要根据买卖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有以下方式可供选择:(1)约定在交付时所有权转移;(2)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款项时所有权转移;(3)在买方分期付款的情况下,看看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2/0304/189083.html。约定当付款额达到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时所有权转移给买方;(4)约定在卖方仓库所有权转移给买方;(5)约定在买方仓库所有权转移;(6)约定在发货站(港)所有权转移;(7)约定在到达站(港)所有权转移。除了上述可供选择的条件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转移条件。

2、标的物质量条款尽可能详细具体。标的物的质量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所作的描述,是买方验收标的物的基本依据。对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可作如下约定:(1)适用有关的规范或者标准。根据发布单位的不同,质量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目前,大多数的工业产品都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的产品可能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可能还涉及外国或者地区的以及国际性的产品质量标准。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明确适用的具体标准,并注明其发布单位、文号、标题以及具体的条文等内容。(2)双方约定具体的质量指标。由于并非所有的产品都有相应的标准,特别是在买方对标的物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根据买方的实际需要,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标的物的型号和质量要求作出特别的约定。由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可供参考,因此,当事人在自行约定质量指标时,应当明确、具体、详细,以避免歧义。(3)以样品为标准。它包括买方提供的样品和卖方提供的样品。以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封存样品,予以妥善保管,并在合同中注明样品的保管人、保管地点、保管责任等情况。原则上,如果有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时,当事人应当适用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也可以约定不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具体的质量标准。

3、标的物的交接与验收的约定。标的物交接验收既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想知道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也是双方履行义务的依据。交接验收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交接验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接的时间以卖方交付之日为交接日,地点可以在卖方仓库,也可以在买方仓库,甚至可以在第三方任何一个地点,不管在何处交接,都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便于双方履行交接义务。交接验收的方式可以集中验收,也可以分阶段验收交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要求具体规定适当的方式。如果标的物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则买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提出异议,逾期未提的,视为符合合同的规定。

4、合同中可以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的约定应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双方没有约定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以交付为界限,交付前损坏灭失的,由卖方承担;交付后损坏灭失的,由买方承担责任。如果双方约定了标的物的风险责任,则应按约定办理。可能选择标的物风险责任的具体约定主要包括:(1)约定标的物在卖方保管期间的风险由买方负责;(2)标的物在买方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买方负责;(3)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负责,转移以后由买方负责;(4)标的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负责,到达目的地后由买方负责;(4)标的物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或者由买方负责,或者由双方共同承担。每份合同情况不同,具体如何约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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