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签定 房屋买卖合同A,约定全款付清后,将甲名下房屋登记过户到乙名下.乙付完首付后,与丙签定买卖合同B,约定现付清全款,将此房屋过户到丙名下.乙拿到丙的首付去付给甲时,甲已经与丁签定合同C,欲将此房高价卖给丁,愿意赔偿违约金给乙.
请问:
1 在乙与丙签定合同B时,乙并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请问合同B是有效合同,还是效力待定合同? 丙是否善意(是否知道乙此时未取得所有权),是否影响该合同定性?
2 假如,甲房子还未过户给丁,乙不同意接受违约金,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原买卖合同? 此时甲与乙之间的合同A, 甲与丁之间的合同C, 合同A是否应该优先执行过户? 或是根据债的同等性原则,享有同等地位呢? 第1问楼上回答错了吧 合同B应该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乙此时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与丙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是无权处分的行为,丙是否是善意都不会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权。他只能等待甲的追认或者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第2问和楼上的一样。 一、合同有效,合同生效要件不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则。不影响。法律不禁止一屋多卖,但需要对无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可以,买卖房屋定金合同。只要没经房产产权登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英文合同 。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没有优先过户的说话,房主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但应对其他无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遗产继承法。乙丙丁在房屋没变更登记前,地位等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