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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违约责任

时间:2012-04-11 19:03来源:Tony 作者:zgf19680718 中国法律网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租了一个房子,合同到期时间是2008年4月15日,可是房东现在把房子卖掉了,那么房东于1月6日来通知说房子已经卖掉,如果续签要和新的房东签了,不过说新房东要在原价基础上涨价4000元,我想问一下,象我们这个情况,有以下几个问题应该怎么办: 1、我们想续签,但房租是不是应该按合同的上的原价续签,对比一下合同。涨价是否等过2008年再涨?老房东是否有义务帮助我们与新房东按原价续签至2008年4月份? 2、如果因为新的房东坚持涨价而谈不拢而不再租给我们,我们应该如何?是否应向原来的房东索赔? 3、我们合同上没有写违约责任,这个有没有关系? 因为我们是小本生意,涨价4000实在难以接受,事实上婚育证明。而我们又是做老生意,一旦搬走,将等于从头再来。所以现在左右为难,能否赐教一下,不胜感激!
买卖不破租赁是我国合同法的明确规定,也是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1、任何后续受让人均不得主张解除合同,你们不必要续签,因合同自然变更出租人。 2、不必要去谈,只需记住一点,合同风险防范。既然现在的产权人知道有人承租还购买房产,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原租赁合同未到期的,不得要求解除。婚育证明。 3、无论有没有违约责任,均不影响你们依据原合同继续承租的权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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