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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举证倒置”并非“过度医疗”祸首

时间:2011-12-07 13:03来源:千鑫黄金 作者:发展中医治病 中国法律网

  两会期间,有代表、委员提出要取消“医疗倒置” 。昨天,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副部长王国强就此话题接受《羊城晚报》独家专访时首次回应:“医疗举证倒置”带来的负面效应已渐凸现,这一法规是否应取消,必须认真论证。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对“医疗举证倒置”的理由无非有两点:第一,导致了过度医疗,加剧了医患矛盾。医院为了规避风险,会对实施防御性医疗,比如过度或干脆不作为。如一个喉咙痛、乏力的感冒患者,本来一般治疗就可以,但为了今后能举证、能自我保护,尽管不是医疗需要,还是会让患者拍胸片、查喉镜甚至做骨髓检查、CT等大包围的详细检查,这在客观上增加了病人的费用。第二,医疗举证倒置就是一种法律上的“疑罪从有”。只要患者告了医生,先假定医生是有过错的甚至有罪的,医方必须找出可靠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洗脱罪名。这跟法律上已普遍采用的“疑罪从无”原则相违背。

  过度医疗的最主要原因并非举证倒置。道理很简单,即使患者举证,医生也要防御型医疗,笔者曾经做过医生,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举证倒置实施之前,过度医疗就存在,过度医疗主要症结医方要追求经济效益的结果,有一部分是医疗政策不合理导致的。比如:以前规定药费不能超过多少比例,超过部分上缴,但是“以药养医”的医院的对策是多开检查费用。在笔者看来,把过度医疗作为废除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是“欲加之罪”。而要靠废除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来遏制过度医疗,将之作为减少医疗纠纷的法宝,当然只会南辕北辙,也注定难以取得任何积极效果。

  至于说法律上已普遍采用的“疑罪从无”原则是不准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仅是刑法领域采用的归责原因,在民法等私法领域并不适用。众所周知,过错原则是民法领域通行的归责原则,既有过错方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无过错亦承担责任)。就举证责任而言,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某些特殊领域,考虑到强弱势,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这基本上是一个国际通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不但不是疑罪从无,恰恰是“疑罪从有”。因为医疗机构显然比患者具有更加强大的举证能力:患者一不掌握详细的诊治资料,二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只能对所受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作出感性判断,肯定无法提供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专业证据。且医疗行为本身既可治病亦可害人,将举证责任转嫁给患者,不仅有违公平原则,更有将医疗致害无罪化的嫌疑。即使实行了举证倒置,患者的弱势地位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变。据《人民法院报》最近报道,在举证倒置规则实施后,患者胜诉率不仅没有因此上升。医院作为专业的诊疗机构掌握着专业信息优势,即使医院确有过错,由于能够证明诊疗行为的证据都处于医院的控制之中,医生也知道如何篡改病历、甚至销毁不利于医院的证据,从而罗列出证据证明医院并无过错和因果联系。如果废除医疗举证倒置,只会加重医患矛盾,而不是减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EMBA浙江兼广东教学中心主任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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