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平行进口问题大多数发生在商标领域,因为商标权 没有专利权那么严格的地域性。对于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问题,各国有重大分岐,有相当一部分国家法律没有涉及其合法性问题,如法国。有些国家立法则对于平行 进口采取反对态度,例如韩国1973的商标法第36条第2款,挪威1973年商标法第4条即作此规定。美国1992年9月21日关税法案第526条则表明 美国原则上是禁止平行进口的,但其判例也表明有某些例外。而一些欧洲国家则允许带有商标货物的平行进口,如英国商标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而奥地利早在 1970年AgfaGevaertGnmbhtvCeshark案之后转而允许平行进口。听听损害。日本则在1970年Parker(派克)商标一案后转而认为平行 进口问题与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原则无关,对平行进口问题更多的是从竞争法的角度视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此判断其合法性。与商标权有关的一些国际公约,如 《巴黎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甚至于《TRIPs协议》都未明确提及平行进口问题,但区域性条约,如安第斯共同市场有关商标法的规定,却允许平 行进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