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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时间:2011-12-29 23:29来源:李子木玉 作者:失憶 中国法律网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于2006年12月在联大获得通过,是第一个将强迫失踪作为侵犯人权行为予以禁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约。公约要求各国将犯有强迫失踪罪的人绳之以法,并且就预防强迫失踪以及保障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权利作出了详细规定。[2] 《公约》于2010年12月22日正式生效。损害[3]   《公约》规定受害者有权了解强迫失踪案情真相、调查进展与结果及失踪人员下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并规定了缔约国在这方面采取适当措施的义务。“强迫失踪委员会”将监督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情况,并在国家未能履行《公约》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听取受害者申诉或代表他们提出申诉。看看财产保全申请书。   截止目前(2010年12月22日),世界已有87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其中21个国家批准了《公约》,成为缔约国。《公约》规定,在得到20个国家的批准后《公约》即可生效,伊拉克和巴西是最近批准《公约》的国家。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界定强迫失踪行为为危害人类罪。   强迫失踪是指政府部门或官员,或者代表政府行事、得到政府支持、同意或默许的团体或个人,违反当事人意愿将其逮捕、拘留或绑架,或剥夺其自由,最后又拒绝透露他们的命运或下落,或拒绝承认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结果将这些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根据联合国资料,中国、美国、英国均拒绝加入此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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