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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贞贪污案辩护

时间:2011-12-30 16:23来源:闲情咖啡 作者:疏影 中国法律网

  案情简介

  赵金贞系河北省武强县大王庄村书记、人大代表,2007年被检察院指控犯有五起贪污行为。我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法院认定了一起贪污,两起职务侵占,判刑一年另两个月,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不服。衡水地区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申中我继续为被告做无罪辩护。法院正在审理中。

  赵金贞贪污案辩护词

  审判长、各位法官: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赵金贞及家属赵武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赵金贞涉嫌贪污一案第一审辩护人。我参加了本案的原审,查阅了本案一审、二审案卷,会见了我的当事人,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根据法庭调查的结果,我认为赵金贞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指控赵金贞犯贪污罪主体不合格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备了特殊身份的人才能构成贪污罪。我国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中说的国家工作人员,过去称为国家干部,现在称为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了这个名词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我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庭查明本案被告赵金贞具有三重身份:1。农民。损害。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支部书记。3。武强县人大代表。这三个身份均不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定义。赵金贞的身份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二、指控赵金贞犯贪污罪客体不合格

  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是复杂客体。首先,贪污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形象,其次,贪污罪侵害的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

  公诉书涉及的财产都是群众自治组织的财产,赵金贞是否侵吞村民的自治财产,都不会影响到国家的利益。所以,指控赵金贞犯贪污罪,客体不合格。

  原审判决将检察院指控的五起贪污认定了一起,但认定的理由十分荒谬。原审判决称赵金贞“支出了五万元现金。尽管支出五万元不能说明是从该村集体资金还是从农开办拨付的53万元资金中支出的,但并无证明其不是在农开办拨付的53万元资金中支付的。故赵金贞支出的五万元应视为侵犯了53万元专项资金中的一部分。”莫说赵金贞并没有支出这五万元,损害。即使支出了这五万元,也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后才能定贪污罪。怎么能凭着“不能说明”和“并无证据证明”这种含混不清的理由给人定贪污罪呢?

  三、书指控的五起贪污行为,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第一起,4500元电费问题。

  2003年,大王庄账上是负数,没有现金,已有会计张银柱出庭证实。

  2003年7月,电工张建新去供电局交电费时,是从赵金贞家里拿的钱,张建新从赵金贞家拿了4500元钱并给赵金贞打了个白条。交完电费把发票交给赵金贞入账,白条也留在赵金贞家里。有张建新的当庭证词和张建新写的白条为证。

  赵金贞只将电费发票入账,白条放在家里。白条是在纪检会清理账目时,由别人误放入2002年的账本里的。当时赵金贞不在场,也不知情。赵金贞没有用白条入账,更没有支取过现金。原审和二审中,会计张银柱和孙俊荣都向法院做过证明。

  以上证据证明,赵金祯是用自己的钱为村里办事。公诉人指控赵金祯“将村浇树的4500元电费单据重复入村财物帐,冲出4500元据为己有”不能成立。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第二起,支油办赔偿款问题。

  2003年9月,支油办赔偿大王庄的元,有赔偿明细单证明,赔偿费共21项,并不都是赔偿给大王庄村集体的。其中干部误工赔偿2000元赵金贞应得1000元,水泵赔偿款3000元就是赔偿给赵金贞的。赵金贞应得4000元赔偿,但是,赵金贞把元的整数交给了村委会,你知道损害。自己只留了1971元的零头。这确实属于账目不清。但这种账目不清不是贪污,是奉献。

  第三起,在县抗旱指挥部重复开票5万元,从中贪污元问题

  2002年,财政拨款的项目基金是58万元。这58万元中的5万元由县抗旱服务部提取,但是这5万元不是拨给县抗旱服务部的,而是拨给大王庄的。这在法庭调查中已经查明。大王庄从县抗旱服务部购买了元的抗旱物资,县抗旱服务部当然要给大王庄开具元的收据。没有这张收据大王庄得到的项目款就不到58万元。以上证据证明县财政拨付给大王庄的58万元项目款已经到位。赵金贞没有隐匿和侵吞。

  项目款应当单独建账。现金和实物应当分别入账。大王庄账目记载不明确,是会计水平问题,不是赵金祯伪造、涂改票据问题。大王庄会计张银柱是个七十岁的老人,文化程度很低,又有脑血栓,工作能力很差。但是,张银柱是在赵金贞任支书之前就任会计的,赵金贞不是村长,没有权利撤换会计。会计记账错误,赵金贞不应承担责任。

  没有证据证明赵金贞从大王庄的账上提取了5万元现金。

  证据表明大王庄所有支出都是从58万元中支出的,而不是从莫须有的5万元支出的。

  公诉人的计算方法是:5万元—3万元—6800元=元,由此推断,剩余的元下落不明,再推断这元被赵金贞贪污了。这个公式前提条件就是错的,错误的前提必然推出错误的结论。因为5万元这个被减数是不存在的。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正确的计算方法为以58万元为被减数。58万元—3万元—6800元—X—Y—Z—大王庄所有支出=大王庄账上剩余现金。没有证据证明大王庄账上的现金减少了元,怎么能推出赵金贞贪污了元?

  赵金祯经手的有:

  为县农开办偿还饭费3万元;

  还留楚电器服务部水泵款6850元;

  向武强县财政局缴纳税款.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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