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损害 >

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撤销判决

时间:2012-01-11 13:36来源:杨建国 作者:幸万良 中国法律网

  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撤销判决。行政诉讼法难是考生们众所周知的。虽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复习,但考试后感觉成绩还是平平。很多人看到后心里会想放弃,告诫广大考生们,行政诉讼法是不可以放弃的,行政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大户,不可放弃!下面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备考2012年司法考试的同学整理了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撤销判决,希望对备考的同学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2司考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争议规则

  2012司考行政诉讼法讲义:地方立法设定行政许可

  2012司考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

  2012司考行政诉讼法讲义:地方立法设定行政许可

  [重点法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损害。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五 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五十三条 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看着损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转自:法律||敎育网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

  [法条归纳与考点分析] 1、撤销判决的适用理由包括: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但凡具备上述任何事由,法院都应撤销。

  2、被诉行为违法,但撤销回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