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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十一消费提示

时间:2012-01-31 14:58来源:东城校园轮滑 作者:超级买家 中国法律网
中秋十一双节将至,皓月江南在此祝大家节日快乐。同时提醒大家在消费中注意以下几点:

一保持理性的消费心态。不要急着这几天消费,节日期间是商家打折促销的时候但由于顾客的增多,往往会在服务上出现漏洞,商品质量上有所降低,不要因为一点点的折扣而给自己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在选择服务的消费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损害。谨慎消费。

二在在选择以下商品或服务时,在选择电子商品时要看清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亲自操作一下,不要偏听偏信,更不要在未见到商品是交钱;食品类的消费还要看清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没标明或没有写的建议不要购买;女同志在选择美容服务时,除了一定要看美容机构的营业执照卫生证件医师的资格证等证件外还要看清你选择的美容产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使用范围副作用等,及时保存该产品的外包装,保持冷静消费,不要偏听偏信。

三注意证据的收集。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向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索取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产品说明书、消费清单、交费单据等,看清凭证上标示的内容是否跟自己消费的产品一致。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时,应对损害的后果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的相关证据予以保存、保全。如及时的报警必要的谈话录音。

四、消费损害赔偿应遵循的原则1、对等赔偿的原则。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全部、等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五维权要及时,不要拖的时间太长。消费损害索赔的维权途径(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祝大家节日快乐

笑晕我了~那个孔子曰俺也拿了当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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