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45岁,家有老上有小,我以前在集体企业干过,后来公司转制我下岗了,转制后自己继续在交养老保险,后在2000年4月开始在余姚某小家电公司工作至今,最近公司订立的一份劳动合同是2008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到期,2011年12月24日才口头通知到期不续订劳动合同,与本人商谈经济补偿金未果。在2012年1月14日公司发年货吃年夜饭的中午12点45分时,公司保安把我赶出公司,我的私人物品和摩托车都不让我进去拿,直到我报了110才让我进去拿。(难道这是有钱人的天下,老百姓发张帖子也要被删,我会继续发下去),到2012年1月17日才寄给我一份终止合同通知书,我干了10多年,期间我在车间工作手臂也损伤过。也没给我享受工伤待遇。我不知道合同赔偿。另外我是2005年5月公司才开始给我交养老保险金,我把档案从劳动局拿来上交公司保管了,当时公司没有给我交大病医疗保险,要我自己出钱去劳动局交,公司到2009年才开始给我交大病医疗保险。请问:(1)2000年4月到2005年5月这段时间我自己出钱交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我适当补偿;(2)我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法规定可以享受几个月(2004年4月到2005年5月这段时间是否可以享受在内);(3)平时加班加点没有按照劳动时间计薪酬(有证据),可以要求补贴工资吗;(4)在公司工作10多年了,从来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应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希望有关劳动部门能给我提供帮助,非常感谢! 这个公司也太不像话了,不管怎么说,你也不能不给人家进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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