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本案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 一、农户农田受淹完全是洪涝自然灾害所致。 2010年7月11日20时至7月12日23时,岳阳君山区降特大暴雨,其广兴洲自动站降水量为194.2毫米,钱粮湖自动降水量为144.1毫米。绝大多数农田受淹,包括原告在内的农田,仅许市就有一万多亩。原告的农田地势本来就大大低于周围的河渠,在本次特大暴雨中受淹成为必然。 二、"别洪渠"的缺口,对农田在特大暴雨中受淹,没有任何影响。 "别洪渠"挖断的也就三四米,完全可以在暴雨将要来时,或暴雨来了时都可堵上。损害。必竞挖断的只是"别洪渠",不是大江大河。但问题是特大暴雨已使农田外水域的水暴涨,多处越过农田堤坝溢进农田,直至堤坝被淹。既使没有"别洪渠"缺口这一事,照样免不了农田被淹的结局。在这场暴雨中受淹农田成千上万亩,造成这结果的,除了暴雨外,还是暴雨。 三、"别洪渠"的缺口,经协商已由原告一方填堵,是原告见情势放弃填堵。 在暴雨来时,原告一方已与被告协商好,"别洪渠"的挖断口交由原告一方填堵,被告向原告一方支付劳务费用与编织袋。在填堵的过程中,原告一方看到雨水太猛,堤外的水已多处越过堤坝流进农田,断口填堵无任何作用,原告一方并放弃了填堵。现在原告以该断口为由主张权利也实属无理。也因外围水势太猛,原告一方的机埠房在这次暴雨中也完全处于无工作状态。 四、关于案由。 代理人认为,本案应是恢复原状纠纷,而不是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因为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显然本案并不属于该类纠纷,被告施工的地段并不是对社会公众开放的,更无人身伤害。本案是因"别洪渠"的缺口引起,应属于恢复原状纠纷。而由于恢复原状经协商已交付原告承担,且原告农田受淹是因特大暴雨,故被告在本案中并没有任何侵权损害之责。 五、原告诉求的损失不客观真实。1、受损失的户主与受损失的农田面积,都不客观真实;2、原先方没有防止损失的扩大,早稻受淹了,晚稻可以种上,而原告至今还让田地淹没。3、不应当以市场的收购价等同农户的损失,还应考虑种子,肥料等生产成本。 2010年12月7日 证据目录 一、湖南省岳阳市气象局第号《气象证明报告书》 说明事项:2010年7月11日至7月12日,原告所在地遭受特大暴雨。 二、岳阳市君山区水利局2010年7月11日至7月20日《值班记录》 说明事项:1、原告及附近所在地在特大暴雨期间的高水位情况; 2、原告及附近所在地在特大暴雨期间的淹田情况。当时许市受淹农田就有9049亩。 三、图片1-3 说明事项:原告农田的堤坝多处堆有大量防洪沙袋,外围水曾通过堤坝多处向农田溢水。 四、图片4 说明事项:原告农田的堤坝在暴雨时受淹。 五、图片5 说明事项:原告农田附近的机埠房在暴雨期间处于无工作状态。 六、君山区许市镇高新村村民委员会的《领款凭单》、《收条》 说明事项:经协商"别洪渠"缺口由被告出资,原告一方填堵。 七、君山区某局余某副大队长的《会议笔记》 说明事项:农田受淹是天灾已成共识。 证据提供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6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