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7年一月一日出了交通事故,伤到了对方的脚踝,对方是务农,到2009年3月25日才鉴定残九级.十级伤残。其实对方早就可以行走,一说不想除钢板,二说没有钱去动手术,所以拖着。现在对方要求误工费为(33.9元*814天=.6元)可是这期间医院出具证明只有几个月的休息时间,请问这样的赔偿要求合理吗? 另外还要求残疾赔偿金元(20年*3224元*20%)也合理吗? 并还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也合理吗? 1,误工费的计算: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损害。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对比一下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