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什么时候实施?什么时候发布,其内容又是什么?谢谢帮助 对你的问题有些不解,现在实行的2011年的标准,2010年的标准已经作废,损害。哪怕现在起诉2010年5月以前的事故也按照2011年的标准执行 吉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1年5月开始执行 根据吉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吉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7元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04元 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237.44元 4、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147.36元 5、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2010年吉林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2010年5月开始执行2011年4月终止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7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4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266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902.90元 2010年的标准还没有发布,目前仍然沿用的是2009年的标准。损害。2009年省高院发布的标准如下: (2009年5月15日发布,吉高法[2009]60号,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OO八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OO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听说损害。 200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829.45元(12,829.45元/年×20年=256,589.00元); 200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932.74(4,932.74元/年×20年=98,654.8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729.05元; 200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443.24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1,743.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 2008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总 计 全省平均年23,486.00 月1,957.17 日93.96 一、农、林、牧、渔业(农民误工) 12,100.00 1,008.33 48.41 二、采矿业 29,210.00 2,438.33 117.06 三、制造业 23,867.00 1,988.92 95.48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活和供应业 28,901.00 2,408.42 115.62 五、建筑业 16,314.00 1,359.50 65.27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24,158.00 2,013.17 96.65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0,465.00 2,538.75 121.88 八、批发和零售业 17,743.00 1,478.58 70.98 九、住宿和餐饮业 14,714.00 1,226.17 58.87 十、金融业 32,335.00 2,694.58 129.36 十一、房地产业 18,657.00 1,554.75 74.64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057.00 1,921.42 92.24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0,381.00 2,531.75 121.54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407.00 1,283.92 61.64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 13,858.00 1,154.83 55.44 十六、教育 26,437.00 2,203.08 105.76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2,642.00 1,886.83 90.58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865.00 1,822.08 87.47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4,765.00 2,063.75 99.08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