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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法律风险的防范

时间:2012-02-08 08:22来源:fszning2000 作者:期货配资融资 中国法律网

    债权转让中的风险防范

    来源:法帮网 作者: 时间:2012/02/07 推荐合同律师合同债权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一、合同债权转让的条件 (一)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债权 (二)合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 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应当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原合同依法应当以书面

      合同债权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一、合同债权转让的条件

      (一)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债权

      (二)合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

      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应当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原合同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的,转让协议也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原合同应当依法进行审批、登记手续的,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转让的合同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不得进行合同转让的合同主要包括三种:(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主要有:合同的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相关的合同债权,不作为的合同债权,与第三人利益有关的合同债权。例如,特定演员的演出合同,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当事人不得转让。

      (四)合同债权转让协议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1)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在到达债务人时产生法律效力。

      (2)债权转让通知应当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出。

      (3)合同债权转让通知的,应当在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之前进行,如果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晚于债务人的的,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债权让与合同中转让人、受让人的法律风险

      (一)转让人的法律风险

      1、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债务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如受让人与让与人签订分期支付转让对价的合同,并约定支付首期(很小数额对价)对价后若干日内,让与人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债务人立即向受让人履行全部债务,然后受让人玩失踪而损害让与人的利益。

      (二)受让人的法律风险

      1、受让的债权难以实现。如受让人接受了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凭证、生效判决书项下的债权,但债务人下落不明而无法实现债权;或者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受让人取得该债权时就已丧失了胜诉权,导致债权成为“自然债务”而难以实现

      2、《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但由于规定过于简略,实践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在法律对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没有做出规定,让与合同双方也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时不知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者怠于履行通知的义务,致使债务人不知向受让人清偿债务,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法律对于债权人采取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未做出明确规定,通常债权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公告等形式。采用口头通知的,如电话,因为不易留下证据,债务人为了达到拖延履行义务的目的,往往会否认收到了通知,受让人不能及时实现债权;公告也是通知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或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情况下采用,但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的债权时则有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把这条的适用对象扩大至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对一般受让人的债权转让行为中。由于公告也视为通知,看看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债务人无法找到的情况下,给受让人实现受让债权也会带来巨大困难。

      3、受让债权存在瑕疵。由于债权让与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一性,因而债权原有的瑕疵也随之转移于受让人,债务人接到让与通知后,对让与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对抗受让人,并且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先于转让的债权或同时到期的债权的,还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债权二重让与的风险。因债权让与并不要求公示,受让人就无从知道债权是否已被重复让与,当债权人就同一债权重复让与其他人时,受让人难免会受到损害。

      三、债权转让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应本着谨慎的原则,慎查合同的生效条件,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二)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要求债权人提供催收债权的通知,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往来信函,由律师判断该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从而确定是否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受让人还应自行或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如经调查发现债务人住所无法找到同时其财产下落不明的,即使债权转让的对价很低,受让人也不应贪图纸上富贵而签订合同,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在接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国有银行转让的债权时应特别注意,由于他们的利益受到“国宝级”的特别保护,因此不要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阴招和美丽的谎言,而轻信债务人的地址明确且随时能找到债务人。因为如前所述,审判实务中法院往往对《规定》扩大适用,即使债务人下落不明或已不存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国有银行的公告仍被认可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在与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洽谈债权转让事宜时,更应聘请律师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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