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10月进入公司,公司一直没给我们购买社保,年休假也一直没有。给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管是课长、处长全部是按900元签订的,其他工资是按技术加给形式发的。我现在想解除劳动合同都应该主张哪些赔偿? 公司行为违法,可以要求05年至今所有的社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那部分工资,损害。以及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赔偿,不足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算。年休假是可以自愿放弃的,如果你一定要告,需要提出证据,比如说当年向公司申请年休假的申请公司不批的文件之类的,这个问题比较麻烦的。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起计算。
你能主张的赔偿就是:1、要求公司补偿2005年10月至今的社会保险;2、根据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你可以向单位要求赔付2008年至2009年的10天年假工资(日工资的3倍)。3、还有就是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不执行国家年休制度,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说你的合同属于部分无效且给你造成了损失,这可以追加民事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