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和企业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月工资3000元,每月10日支付,但一直未按合同执行月工资和付款日期,在去企业之前,老板和我商定年工资不低于5万,08年未拿到老板和我商定地年工资,09年老板按我出勤天数记算工资,我向老板询问,他说明年再补我,到了2010年底,我去拿工资2010年还是按出勤天数记算工资,并且没达到月工资3000元,请问我可以向老板提出辞职吗?现在并且也有家企业邀我入职,如果我先和那家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的话,我有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一种“拖欠、克扣”工资行为,您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的。如想辞职的话,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在没有辞职前,不能和另外企业签订定劳动合同的。对此,请下载参见“劳动合同法”即可。 不要提出辞职,你看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115/105275.html。而是解除劳动合同。 并不是你违反劳动合同,而是企业违法了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而且,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满了2年半,就是补偿3个月工资,不满2年半,就是2.5个月的工资。 你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机构,进行劳动仲裁,拿回自己应得的补偿,以及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解释,你没有违反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