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发现需要重新鉴定,这里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自己发现需要重新鉴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任何一方认为鉴定结果有误,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请求时,首先要征求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如果法院认为该案件情况已经非常清楚明了,可能就会裁定驳回当事人重新鉴定的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重新鉴定,那么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同意重新鉴定,但是也有法院认为该案件情况已经非常清楚明了,可能就会裁定驳回当事人重新鉴定的请求的情况!主动权都在法院手中! 另一种情况就是法院本身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认为鉴定结果可能有误,那么人民法院也会自行委托法院指定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重新鉴定!在委托重新鉴定之前,可能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也有可能不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一切取决于法院本身! 但凡是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委托鉴定的相关程序以及司法鉴定的相关条例以及法规去委托以及采信!如果要详细了解法院委托的具体程序以及相关规则,可以自行到司法鉴定网以及人民法院网上去下载并查询!也要注意各个地方的司法鉴定网以及各个地方的法院网站,各个地方不同,可能会有一些不同的程序!请注意区分!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剧本时间:2007年03月20日地点:衡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人物:审判员:司马燕书记员:郭风原告:秦亮,男,1976年2月生,任职于宁安市图书馆,住宁安苑3区4幢306室被告:张军,男,1972年5月生,宁安市天达家私广场业主,住宁安市通江路28号委托代理人:姚海,男,宁安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人身侵权纠纷案情梗概:(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主审法官入席(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原告:我叫秦亮,1976年2月生,在本市图书馆工作,住本市宁安苑3区4幢306室。没有委托代理人。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被告:我叫张军,1972年5月生,经营本市天达家私广场,住本市通江路28号203室。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海作一般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我叫姚海,男,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被告:不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原告:我于2001年10月28日在父亲秦国平和女友方露的陪同下在被告处购买木质家具一套(包括:三人沙发一张,单人沙发两张,大小茶几各一张)及电视柜一张,总计价金3290元。购买过程中,我多次向被告询问该家具的材质,被告均非常肯定的说是红木的一种“花梨木”,并称可以开具发票。在此情况下,我相信了被告所称,认为虽然不是品质很好的红木,但毕竟是红木,于是购买了该套家具。以上事实有所购家具实物、购买发票、证人秦国平、方露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使用过程中,发现该套家具之材质实际上是一般木质而非花梨木。我即向被告提出退货等请求,并经过安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然被告拒绝。综上,我认为:被告在销售家具过程中,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原告所购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而是为了多做生意,借原告缺乏木材方面的辨识能力之机,故意作出虚假答复,误导、欺骗原告,从而导致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图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被告那套所谓的“花梨木”家具。被告违背了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原告知悉所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陈述虚假事实,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退货并返还原告家具款3920元;2、增加一倍赔偿,即3920元;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2001年10月28日被告确实出售了这套家具给原告,但被告并未告知原告是花梨木材质。被告是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原告进行的买卖。这一点从价格上即可以看出。这套家具若是真正的“花梨木”则需1万多元,而不是近4 000元。至于发票上写的“花梨沙发”是指外观品质,指外观上有梨花的图案。此名称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