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南康法院统一民事侵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南康法院制订了《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的出台,旨在规范民事审判活动,把握裁判尺度,统一各类民事侵权行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避免同一性质、损害程度相等的案件,因业务庭、法官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 该实施意见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南康本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审判实践惯例等多方面的因素,规范了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的受理条件、赔偿标准的确定因素、赔偿方式等,重点统一了赔偿标准,主要有:一、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每死亡一人在元内酌情给予赔偿;二、侵权行为致人伤残的,七级伤残每人给予赔偿2000元,六级伤残赔偿5000元,依此往前类推,每个等级差2500元。八级以上伤残的,原则上不予赔偿;三、侵权行为致健康权、身体权造成损害的,虽未达到伤残程度,但给受害人造成永久性伤痕、后果严重的,赔偿标准为2000元;四、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例举的其它案件,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精神损害,无法评定伤残等级的,在元以内酌情给予赔偿。五、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