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分我总是搞混,帮忙记忆一下,谢谢 身份权 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身份权中的监护权是随享有者死亡而立即消灭的权利。其他的身份权则永不消灭或在一段时间内不消灭。 亲属关系是人的基本社会关系。亲属关系的构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如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姑侄关系等。这种亲属关系关不随亲属关系人的死亡而中止。是一种永恒的亲属关系。另一种亲属关系是由于婚姻的缔结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如婆媳关系、姑嫂关系等。这种亲属关系因婚姻中一方的死亡而消灭。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即告中止。也正是由于婚姻关系的结束,由此而带来的亲属关系也告结束,即亲属权利的结束。 知识产权是所有者身份是以著作权人、发明人、专利所有人等出现的身份权利。这种身份权的保留时间是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相一致的。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国家对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作者逝世后的50年。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这就是说,著作权人在其逝世后的50年内,仍享有著作权人的身份;而发明专利的享有人,在20年内(自法律认定之日起),不论享有人是否死亡,都继续享有这一身份。 人格权 人格权不等于人格尊严,人身权利知识人格权的一部分。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力,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 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他人、社会对其做人资格的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权不是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对其个人表现获得社会客观评价及获得评价不受侵害的权利。两者的客体范围不同) 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配偶权等等。 是罗马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为法律主体的自然人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学习损害。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组成。其中自由权在这三者中地位最高,如果三者缺一,那么就会发生人格减等。 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权是直接与权利者(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对人格权的侵害就是对权利者自身的侵害。所以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该居于首位。 人格权是以权利者的人格的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对人格的利益的认定,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深入,所以人格利益的范围日益扩大,人格权的内容也日益丰富。 关于人格权,常常讲到个别人格权(特殊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这是德国民法中,特别在德国判例中使用的说法。这种说法说明的是德国人格权的发展,并不能作为我们讲人格权时对人格权的分类。所以我们不要这两个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在“人身权”的标题下规定的人格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第98条至第103条)。荣誉权是不是民事权利,值得研究。[2]婚姻自主权在单列一个自由权之后,就没有独立的必要。 我国学者讲的人格权,除民法通则规定的外,想知道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117/115742.html。还有隐私权、贞操权。[3]有的学者主张单立“身体权”。[4] 人格权的内容十分复杂。随着社会发展,人权思想日益加强,法律所保护(或应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的种类范围日益扩大,人格权这个名称之下的各种权利几乎层出不穷。这一点,只要研究一下人格权的历史即可了然。在今天,人格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的,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类是以权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精神上、心理上、作为独立人格者而存在的利益)为客体的,包括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秘密权)、个人尊严权、个人情报知悉权,等。听说损害。这并不能把人格权包罗无遗,随时可以有新的人格权出现,例如有所谓休息权、安宁权等。还有由人格权发展而来的环境权、家庭安宁权等。认前称生命权等为人身权,因“人身”二字意义过狭,不足以概括上述第二类,所以应称“人格权”。 人格权的特点有:(1)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在这一点,人格权与权利能力一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就人格权说,无所谓权利的取得。在姓名权,权利人对某一姓名取得姓名权,也许从命名时,从使用时,但仍要说他一出生就享有专用姓名的权利。(2)人格权是专属权,或一身专属权。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或继承,也和权利能力一样,不得抛弃,也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3)人格权是绝对权,具排他性、对世性。人格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人格权被侵害时,有像物权被侵害时一样的各种请求权。 根据这几点,人格权就可以与其他权利相区别。从前,现在也还有人承认所谓“著作人格权”(著作人身权)。只要根据上述第一个特点,就知道,著作人格权(或人身权)与人格权是完全不同的,“著作人格权”这个词应该不用。[5] 关于人格权,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 侵害。(1)并不是任何“人格利益”都可以上升为“人格权”。在什么情况下,人格利益应受保护,要取决于具体条件。(2)死者的“人格利益”能否作为死者的人格权而受保护。这个问题在名誉权中最为常见。(3)人格权受侵害时,有没有非经济的损害(精神损害),可不可以、应不应该以金钱赔偿为救济手段。这些都是热点问题。 法人的人格权的范围应如何确定,也是应研究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有一些新问题与人格权相关连,也应该研究。如出卖或捐赠人的器官(人体的一部分),妇女出租或出借子宫为他人养育胎儿,由隐名人的精子育成的子女应否知道他生理上的父亲是谁,某些人格权可否抛弃,远距离摄象机与窃听器的使用,等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