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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的评析

时间:2012-02-18 03:59来源:至超的至理名言 作者:邵火焰 中国法律网
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的评析

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关系规定见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该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学会厂房合同范本。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学习最新婚姻法年龄。"学者对该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有学者认为该司法解释"对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按照混合模式予以规范。混合模式的实质,就是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也有学者认为在雇主加害且不存在第三人侵权介入的场合,属于替代模式,在第三人加害行为致害的场合是选择模式,即在第三人加害行为的场合,权利人可以选择请求工伤保险给付,也可以选择请求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此时发生两种请求权的竟合(非真正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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