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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赔偿 ,没有改变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侵害人身权、财产权或债权

时间:2012-02-18 20:28来源:水韵儿 作者:再来过无悔 中国法律网
侵权人获得利益难以确定 由人民法院判定赔偿数额,不过,德国法秉承着本国民族一贯保守、严谨的“血统”,对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还是比较谨慎的,法律的改进也是有限的,调整后所保护的人格利益并没有太多的变化,没有改变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侵害人身权、财产权或债权救济制度的传统地位。 独立的“精神诉求”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域外掠影,针对此前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对于人身权损失赔偿额量化依据的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在审议讨论中提出,当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计算时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草案应当作出进一步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

损害行政相对人非法权益是否应给予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

精神损害赔偿终于有法可依,草案应当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损害。 委员意见:“草案的规定是有进步的,但还有不妥之处。”郑功成认为。 他说,这样规定意味着,当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时候,只要侵权人没有得益就可以不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是损人利己,有的则是损人不利己。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拒绝赔偿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对此,草案明确人身权损失赔偿额的量化依据。 无罪被拘捕将获国家赔偿 草案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

侵权赔偿:同命同价,在现代法治社会,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对人身权特别是精神权益受到损害的一项重要司法救济途径。 颇为遗憾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法律中长期处于立法空白、司法操作难度重重的尴尬境地。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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