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陕西省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第一被告:XXX,女,XXXX年XX月XXX日出生,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住所地:厦门市湖滨西路XXXXXX层。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62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40元、营养费4000元、护理费5400元、交通费4592元、食宿费3930元、辅助器械费138元、残疾赔偿金.2元、后续治疗费元、误工费9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以上共计.2元。 2、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09月05日20时许,第一被告驾驶闽D号轿车沿湖滨中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时,将在人行横道线内横过湖滨中路的原告撞伤,后原告被送往中山医院救治。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做出的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第一被告应付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一被告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但是拒绝赔偿原告的其他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另,闽D号轿车在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投保,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故原告具状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诉。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起诉人:XXXXX2010年月日 附:赔偿清单一份 赔偿清单 1、医疗费:620.6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94天=5640元 3、营养费:4000元 4、护理费:60元×90天=5400元(按照厦门市中山医院护理标准,根据医嘱出院后护理三个月) 5、交通费:4592元(其中办理赔偿往返火车票费876元) 6、食宿费:3930元(其中办理赔偿期间住宿费用3360元) (住院94天及遵医嘱在家护理三个月)。 7、辅助器械费:138元(拐杖) 8、残疾赔偿金元×14年×(20%+2%+2%)=.2元 (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后续治疗费元(左膝关节交叉韧带重建术及半月板切除术和骨折骨性愈合后需取出内固定术) 10、误工费:1500元/月/30天×(94+90)天=9200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以上共计.2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