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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二十二条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

时间:2012-02-18 22:19来源:Horsemen 作者:毛细管网13439553301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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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损赔偿的范围到底还包不包括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品?这两个法条究竟如何适用?

【2003-47】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应如何处理?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本题题目具有一定的难度,通过这道题要掌握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区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区分,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损害。这两个方面也是考试的重点。

第一,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责任方式不同。只有侵害人身权的情况下才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三种责任方式。

第二,是否包括精神损害不同。侵害人身权一般情况下是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而侵害财产权一般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今年准备考试过程中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侵害那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呢?相关法条如下:

【侵权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听听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解释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对于这两个法条,有的资料解释是,侵权法限制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我不知道http://www.5law.cn。仅限于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不再适用。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原因在于,保护具有人格象征财产的本质不是在保护财产,而是保护通过这种特殊财产折射出人身利益,上述解释是属于严重的形式主义解释。

接下来的问题是,什么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呢?从抽象层面上说,应当按照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也就是只有一般人都认为是具有精神价值的财产才能认定。从具体层面上说,总结历年司法考试,其实,考来考去,无非就是照片(特殊的--以结婚照、唯一的纪念照为典型)、骨灰等,只要考察这个知识点,命题者也不会有什么新花样。

本题当年出错率较高,很多人选择了D项。因为题目中交代了金某因为这个广告受到他人耻笑,这是典型命题陷阱,只要认清本题中侵害的财产权,就不可能有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问题。由于侵权的对象是一堵墙,在一般人看来显然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不可能有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广告公司已经使用了金某的墙做广告,当然应当回复原状,并支付使用期间的费用。正确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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