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权转移来源:中国法律网房地产法 作者: 时间:2012/02/14 推荐房地产律师:损害。 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所有行为,即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本身等。 狭义概念:以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国有发生转移的所有行为,即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本身等。 狭义概念:以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一)转让方式1、出售;2、交换;3、赠与;4、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5、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6、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7、以房地产抵债的;8、其他(继承)。 (二)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第19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8.15)第 3 条;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5.12.27)第18条; 《实施条例》(1999.1.1)第 29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9.9)。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之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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