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我市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葫芦岛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三条 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营业者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被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组织听证。损害。 第四条 听证工作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法制机构(或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负责。 第二章 听证准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或组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符合本办法第 三条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向当事 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二)当事人违反律规范的事实;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内容;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受理听证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名称; (五)行政机关或组织名称和发出听证告知书的日期。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印章。 第六条 听证告知书送达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听证告知书上签字,并在3日内送交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法制机构。 第七条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除因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听证,不得就本案再提出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办案调查人可将原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时上报审批,经批准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或组织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和举行方式,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办案调查人和当事人(有第三人的应通知第三人)。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 (五)告知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印章。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听证。 委托听证的,受委托人应向举行听证机关或组织提交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行政机关或组织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天津公务员涨工资。 第三章 听证 第十一条 听证应在行政机关或组织内举行。听证现场设听证主持人席、听证员席、办案调查人席、书记员席、当事人席、代理人席、证人席和旁听席。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十三条 听证由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主持,同时该机关或组织还应确定法制机构3至5人担任听证员,指派1人担任书记员。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执法工作两年以上,并应接受省、市政府法制部门培训。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二)本案调查取证人员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学习2012交强险多少钱。 第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行政机关或组织应该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组织听证的主持人,宣布听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宣布暂停听证,报行政机关或组织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第十七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办案调查人陈述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材料。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理由及相应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代理人)进行申辩或陈述自己的理由、依据。出示证据材料; (四)办案调查人与当事人(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质证;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果,请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或组织根据听证调查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有权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有关问题向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发问,但必须体现客观公正,不得带有偏袒一方的倾向性。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对听证主持人的发问必须如实回答。 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办案调查人、当事川代理人)可以申请证人到听证现场作证。 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可以向证人询问,可以同证人当面对质。 证人不能到听证现场作证的,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可以提交证人的书面证实材料,书面证实材料应当场宣读。 第二十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都应在听证现场出示,并经过质证、辩论、鉴定盾被认定。未经认定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或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中途退出听证现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或撤回听证。 听证结束前,当事人提出撤回听证要求的,应予以准许。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听证或延期听证: (一)当事人(代理人)提出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 (二)经听证主持人同意,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听证现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补充调查的; (三)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规定期限参加听证的; (四)其他应暂停听证或延期听证的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