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泰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经批准依法举借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同级政府债务管理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债务管理机构负责政府债务日常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国资、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债务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统筹兼顾、适度负债、优化结构、注重实效、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现公共财政职能,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一般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支出。 第二章 举借 第五条 政府债务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未列入政府债务计划的,任何单位不得举借政府债务。 第六条 举债单位申请列入政府债务计划的,应当按规定期限向政府债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包括政府债务项目的资本金或配套资金、举借债务的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单位财务报告; (四)偿债担保人、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举债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六)项目立项审批资料;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损害。 第七条 政府债务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举债单位的财务状况、资信等级、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等进行考察评审,并参加该政府债务项目的论证评估,确保政府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重大政府债务项目的评估情况,应当同时向政府报告。 第八条 政府债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轻重缓急等因素对申请项目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政府债务初步项目计划,征求拟举债单位、有关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综合研究平衡后按规定程序报政府研究,经批准后下达政府债务计划。 第九条 列入政府债务计划的举债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举债项目、规模、期限等举借。 政府债务计划确定的项目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举债单位应当在借款合同签署或出具承诺保证函件之日起15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借款合同或承诺保证函件,到政府债务管理机构进行债务登记并报送资金偿还计划。 县(市、区)以及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政府债务计划和实施情况,由县(市、区)以及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财政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债务项目应当报经县(市、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除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具承诺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不得提供担保。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严格遵循“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拨付政府债务项目资金,最大限度地节约财务成本。对征收安置等补偿性资金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对工程建设类资金严格按进度拨付,在竣工决算前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90%。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政府债务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三公八制”有关规定执行,提高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项目质量。 第十四条 政府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转移、截留、挪用,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严禁用政府债务资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公务招待、出国考察等支出。 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偿还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举借、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债单位或者项目执行单位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并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的政府债务。 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属于担保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进行追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