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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时间:2012-03-25 09:14来源:范杨璇子 作者:冯铭潮 中国法律网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3/22 专利法律师: 一场由美国主动挑起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在WTO这个看不见硝烟的新战场上,自2007年4月10日拉开序幕后,历经近20个月,于2009年1月26日这天终见分晓。在这天,WTO专家组发布最终裁决报告,在美国提出的三项请求中,有两项获得了支持,有一项被驳回。 根据WTO争端解决程

 一场由美国主动挑起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在WTO这个看不见硝烟的新战场上,自2007年4月10日拉开序幕后,历经近20个月,于2009年1月26日这天终见分晓。在这天,WTO专家组发布最终裁决报告,在美国提出的三项请求中,有两项获得了支持,有一项被驳回。

 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美双方都可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但根据WTO的一贯做法,提起上诉获得更改裁决结果鲜有成功,因此,这次专家组的终裁报告,将成为最终的事实裁决结果。

 对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称WTO专家组的最终报告是“重要胜利”,但由于一部分主张没被认可,也有上诉的可能性。可见美国对这样的结果不是太满意,因为美国只是获得了“文字”上的胜利,但并没有正确理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相关基本概念,如WTO专家组最终报告中,认定中国的著作权法将审阅后不得出版、或正在审阅过程中的作品,不作为保护对象、以及没收侵害商标制品不当违反了WTO的协定。但对于三项诉讼中最重要的部分却没获得支持,如美国主张的中国对盗版经销者等的刑事追究标准不够严格的观点,由于证据不足没有被认定。中国商务部对胜诉的部分表示欢迎,对败诉的部分表示了遗憾,中方正在对专家组报告作进一步评估,以决定是否上诉。

 从本案的裁决结果、以及历次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来看,美国正从惯用的301条款、337条款的双边、甚至单边措施,转向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种多边手段,就意味着中国的胜利。

 争端的来龙去脉美国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

 2007年4月10日,美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了与中国进行磋商的请求,损害。其认为中国的一些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执行方式,违背了WTO《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和《尼泊尔公约》等规定的义务。

 美国的磋商请求和诉讼理由包括如下:

 美国提出,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假冒商标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受刑事处罚(包括监禁和罚金等)的门槛太高。

 由于中国缺乏规定有关假冒和盗版行为造成的多大商业规模侵权而纳入刑事程序、以及遭受多重刑罚处罚,这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第41.1条和第61条的规定。

 美国提出,在进出口过程中,中国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将被中国海关没收,即使在这些产品去除违法特征后,也将被没收。侵权产品被海关没收并、进入商业流通渠道销售,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第46条和59条的规定。

 美国提出,未经授权复制和传播而纳入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保护的著作品的覆盖范围。

 未经授权复制、但没有出售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未经授权出售、但没有复制的情况下故意盗版活动,可能不会受到刑事制裁,这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的第41.1和61条的规定。

 美国提出,中国境内因没有被授予出版和发行权,因而这些独创性的自创作品、音像作品和表演作品,不能享有著作权和与相邻权的保护。

 未经授权出版或发行的作品,不能享有《伯尔尼公约》对这些作品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保护。此外,作者出版或发行权利的获得,必须经过出版或发行前的有关部门的审查,这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第9.1条的规定;中国的《著作权法》也不保护表演者和音像制作者在审查前出版和和发行的作品的有关著作权,这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第14条的规定。

 此外,中国人和外国人的作品、表演、和音像制品获得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审查过程不同,导致中国人的作品、表演和音像制品获得著作权、相关权利的时间更早和更容易,这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的规定;中国《著作权法》第4条的规定的原因,导致外国作者不能享有的出版和发行权,中国作者却能享有,这违背了《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9.1条的规定,但中国至少有义务遵守《尼泊尔公约》第5(1)条和5(2)条的规定。

 中国《著作权法》第4条的规定,也使得因此没有获得出版和发行权的实际“权利拥有者”,不能行使著作权和相邻权,这违背了《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的第4.1条的规定。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欧洲共同体、印度、日本、韩国、墨西哥、中国台北、泰国、土耳其等12个国家和地区作为第三方,参加了诉讼。

 在2007年6月5日至8日的磋商过程中,中国表现出极大的诚意,派出了包括商务部、国家版权局、海关总署、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10余个部门组成磋商代表团,与美方就“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进行磋商,然而美国把最初的4项诉求变成了21页详细的质问书,其中针对版权保护这一块,就提出了28个问题。美方经过长时间准备,精心设计了冗长的问题单,但只留给中国众多部门一周的工作时间来回答,可见美国是有备而来。但美国提出来的问题的大部分,是围绕中国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的理解上进行的。由于中美在语言理解上的偏差,美国不可能完全理解中国立法的意图,中国进行了详细解释,但美国却不能接受,导致最终磋商失败。

 WTO专家组裁决内容和评价

 2007年9月底,WTO成立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专家组。2008年10月,专家组根据程序,向中美双方提交了中期报告。2009年1月26日,我不知道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1/1119/50893.html。WTO专家组向各成员公布了最终报告。世贸组织专家小组报告达140多页,针对美方就中国知识产权体系违反世贸规则的3项申诉,专家小组作出如下裁决:

 中国《著作权法》、尤其第4条的第一句(“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不符合中国在《伯尔尼公约》(1971)下的5(1)条款、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第..1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1.1条下应承担的义务;

 对于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59条,不适用于针对用于出口产品所采取的海关保护;美国没有证实海关保护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59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6条第一句;海关保护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59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6条第一句;美国没有证实“刑事门槛”不符合中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59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1条第一句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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