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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常识: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2-02-03 05:36来源:龙凤双宝 作者:花8888 中国法律网

    保险常识: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1/19 推荐保险法律师: 一、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

    一、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你看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yiliao/2012/0118/117811.html。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四、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五、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于考试大
      六、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七、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医疗。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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