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溪杜小姐邮件咨询:2007年,我与袁某签订了一份借腹生子的协议。协议约定,我受孕生子之后,其给予我费用30万元。婚姻法 离婚。后我顺利为其生下一个男孩,袁某也依约支付了30万元。但是我现在很想念我的小孩,请问我是否有权利要回小孩的抚养权?能否去探望小孩? 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邓云龙律师回复:杜小姐与袁某虽然是借腹生子,但是小孩毕竟属于杜小姐与袁某的非婚生子女,杜小姐是小孩的血缘母亲,杜小姐与小孩的血缘关系,并不因一纸无效协议而割断、排除,依法杜小姐属于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其享有小孩的抚养权;在小孩与袁某生活期间,杜小姐也享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如果杜小姐认为袁某存在伤害的行为等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的行为,杜小姐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孩由杜小姐抚养。 (责任编辑:admin) |